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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濟弱勢外籍配偶設籍前健保費受理申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3-26
  • 更新時間:98-03-26
政府為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外籍配偶生活,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8年度獲內政部同意以「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核撥1,821萬餘元經費,用來補助經濟弱勢家庭的外籍配偶(含大陸、港、澳地區)設籍前之健保費。該項補助健保局自98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
健保局表示,該項補助條件及標準為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又該項補助分兩級,第一級為外籍配偶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第二級為家庭總收入介於最低生活費1.5-2倍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30%。如以第6類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健保費659元,屬第一級者補助330元,屬第二級者補助198元,但受補助之外籍配偶如已設有戶籍即停止補助。
上開補助條件係參照國民年金法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審核標準,故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已經各級縣市政府核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外籍配偶即符合為受補助對象,健保局會主動取得資料後,逕予通知符合補助者,渠等外籍配偶不須另外申請,只要洽轄區健保局分局查詢該外籍配偶是否已辦妥健保投保手續即可。其餘外籍配偶則須檢具所得及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資料,自98年4月1日起向戶籍所在地之健保局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定符合補助資格且已辦妥健保投保手續之外籍配偶,健保局均會寄發核定通知予申請民眾,且會於每月保險費中自動減收其補助之保險費。
健保局特別說明,因為這項補助除家庭總收入未超過一定標準外,外籍配偶並須依規定已辦理投保者,才能享受補助的優惠,所以,健保局呼籲,符合本項補助條件之經濟弱勢家庭,如有已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且在台連續居留滿4個月之外籍配偶,請儘速依規定至您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以免屆時喪失補助保險費之資格。
民眾如有補助相關疑義,可打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