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衛生署澄清外界對IHR的誤解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3-23
  • 更新時間:98-03-23
針對外界質疑我國納入國際衛生條例(IHR)運作體系後可能進一步喪失我國主權,衛生署今日再次對外澄清說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國際衛生條例係於2005年第58次世界衛生大會通過,2006年WHO鼓勵各國提前適用,並於2007年6月15日正式實施。該局分別於2006及2007年兩度去函WHO,要求被納入均未獲回應,直至2009年1月13日接獲WHO來函回應,同意接納我加入國際衛生條例運作,提供五項具體參與之措施。其中最具突破性意義者,即我國取得與WHO的直接溝通管道,而非透過中國間接傳遞(有關細節可參考該局2009年1月22日新聞稿)。根據IHR各國均需指定單一聯繫窗口,疾管局於2006年經政府指定為此一窗口。
關於我八港口在IHR運作下被列名於中國乙節,疾管局表示,在我國決定提前實施之政策下,於2007年5月30日主動提報WHO我國執行狀況,同年12月14日WHO公布各國通報之港口清單,但將我通報之港口列名於中國之下,該局即於第一時間(12月17日)去函抗議在案,此節與外界理解顯然有所落差。
衛生署表示,WHO屬於聯合國組織,自1972年至今,所有WHO正式文件均以「Taiwan, China」稱我,未來是否能改變這項現況或突破,恐仍需各方進一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