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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日(6/4)第3146次院會通過「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6-04
  • 更新時間:98-06-04
行政院於今(4)日院會通過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對於持有國外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者,需先經學歷甄試通過及醫療機構實習,始得參加。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國內醫事人力供需規劃之完整性,提升國內醫療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衛生署指出,醫療業務攸關民眾之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持國外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人數逐年攀升,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與醫療水準,與我國存在著一定程度之差異,加以,現行醫師法有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醫師法相關規定,持國外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需經學歷甄試通過,並於衛生署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具體實習期間將參照國內醫學生實習期間,授權衛生署訂定。
此外,對於未取得醫師證書之醫學院畢業生,醫師法亦增訂相關規範,明定得於畢業後5年內,在醫師指導下繼續從事實習。逾期則應依密醫罪處罰。
至於,外國醫師未具本國醫師之證書者,基於醫學發展、技術交流、醫療援助等項需要,並增訂得申請來台灣從事短期臨床交流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