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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時,應選擇有標示完整合法之產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8-19
  • 更新時間:98-08-19
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抽驗市售標榜植物染髮劑,卻檢出化學染髮成份,或者是產品所含之染髮成分及標示與原查驗登記不符,已涉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衛生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依法加強查處。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善盡保障消費者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被罰。
按含化學性染髮成分之「染髮劑」係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應向衛生署含藥化粧品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賣;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另衛生署曾於87年2月9日公告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在此,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有標示完整之產品,(包括:品名、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須登載,一般化粧品則無須登載)、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衛生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可於衛生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