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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診看檢查報告,掛號費收取問題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9-29
  • 更新時間:98-09-29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為醫療法第21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8日函釋規定:「…掛號費為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費用,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其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又在該價格參考上限內,醫療機構仍應有相當競爭空間,得自行審酌經營成本決定掛號費,不得有合意決定掛號費之行為…」。因此,目前對於掛號費之收取,係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對於民眾至醫院就診,經醫師指示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或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還要再收取掛號費乙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尚難謂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惟為便利民眾就醫、減少其至醫院就診之負擔,針對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者,前已由該署於98年4月8日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對於無法於就診當日完成檢查、並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到院檢查之民眾,檢查當日免再收取掛號費用在案。另有關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是否得收取掛號費乙節,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除涉及醫院需調閱病歷等之行政成本外,且醫師對於報告結果尚需予專業之判斷及治療之責任,另醫師看診尚涉及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說明之義務,爰醫院收取掛號費,該署表示尚非不合理,且並未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惟針對若干屬追蹤性質之常規性檢查或檢驗,則建議醫療機構可配合回診複查之時間,妥適安排,以減少民眾單為看報告之回診支付掛號費用。
至病人並未看診且如僅係擬自行回醫院調閱病歷了解檢查(驗)之結果,則該署表示,為利其知的權利及減少其就診負擔,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提供其調閱病歷了解檢查(驗)結果之服務,並免再收取和掛號費同屬行政管理費用之「病歷調閱費用」。另該署併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能免費提供病人主動電話了解其檢查(驗)結果之服務,且對於病人檢查(驗)之結果均屬正常,而醫院能主動提供告知病人,避免其需再複診之服務者,將研議列入醫院評鑑,予以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