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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佳餚 市售丸類食品抽驗結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11
  • 更新時間:98-12-11
寒冬將至,為確保國內消費者食用丸類火鍋食品安全,衛生署協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派臺北市、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及消保官,抽驗市售散裝及包裝丸類食品,共計抽驗40件,全數符合衛生署所訂衛生標準。但,上述40件產品中,有3件外包裝標示不符規定;其中2件違規情形為有效日期未依規定印刷,而採黏貼方式及未標示添加之防腐劑;另1件為未標示防腐劑。
衛生署已請轄區衛生局查處該項違規產品,就標示不實部份,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處以新台幣4至20萬元罰鍰;另,有效日期標示不符部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
衛生署為提昇肉品及其相關製品之衛生安全,自民國96年8月15日公告肉品應實施HACCP,並於97年8月15日分階段強制實施。97年間共輔導21家工廠通過此標準;98年迄今亦已輔導50家肉品加工廠。另97至98年度總計於市面抽驗3,027件肉製品,不合格率為1.75%。衛生署將持續進行食品衛生安全把關,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