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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綜合感冒劑警語標示管理之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1-28
  • 更新時間:99-01-28
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應依據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完整標示。有部份藥品之警語、注意事項資訊較為龐大,受限於藥品外盒包裝體積及版面有限,無法於外盒上完整呈現,依據現行之藥事法規定,廠商可視情況選擇於藥品標籤、仿單或外盒中刊載。
本署於96年1月16日已發函藥業公會,藥品仿單內容僅刊印於外盒內側之已市售產品,販賣時應另補附單張方式之仿單。消費者在購買前如對產品的使用有疑慮,可先主動詢問醫藥專業人員,以獲得完整之用藥資訊。標籤、仿單或外盒標示不符藥事法規定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關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市售綜合感冒劑之說明書所載之注意事項與警語乙案,依本署規定,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之品項,其警語及注意事項等須依該基準規定刊印。不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之品項,其說明書內容可依據已核准之市售品說明書標示。
為使市售綜合感冒劑之說明書標示更加明確完善,本局已於本年度(99年度)委託專業團體,蒐集研議目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於綜合感冒劑之警語及注意事項最新規定,重新評估市售綜合感冒劑之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