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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新聞
營養標示違規產品依法處辦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8-05
- 更新時間:99-08-05
據報導市售蠔蜆精(錠)食品具鈉含量與標示不符之情事,本局已發函責成當地衛生局瞭解該類產品鈉含量標示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為使國內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行政院衛生署於90年9月10日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以漸進推動方式,自91年9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起依產品類別逐年強制實施。並自97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市售商業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等七項之營養成分及含量。
自相關法令實施以來,為瞭解廠商之配合情形,以保護消費者之權利,自92年至98年進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符合性評估計畫,分別針對市售乳品、包裝飲料、包裝食用油脂、包裝冰品、包裝烘焙食品及穀類食品、罐頭及糖果產品、脫水、醃漬食品、調味料、冷凍食品、油脂類及休閒食品進行營養標示檢測,並對不符規定之產品業者進行懲處及要求改善。
為加強督導業者遵守營養標示規定及輔導違反營養標示規定之業者,本局99年亦持續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並舉辦營養標示規定之相關業者說明會及研討會。業者應提供正確可靠之營養標示數值並負完全責任,以維護消費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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