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8)日澄清,媒體報導有關疫苗開打周年,4問題讓受害救濟難跨高牆,質疑政府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有四大問題:求救無門、申訴繁瑣、等待太長、判定太難,指揮中心特提出說明。
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除至接種地衛生局直接提出申請外,亦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登錄網頁(https://www.cdc.gov.tw/vicp)進行登錄,續由接種地衛生局協助完成申請程序。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無需民眾繳納任何費用,亦係由政府代為執行病歷調閱,民眾只需完成填列申請書即可,至於診斷證明書、接種前健康評估表、疑似不良反應照片等相關資料可由民眾自行決定是否提供。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皆係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第14條第1項,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於6個月內完成審定,而審議小組判斷案件關聯性皆係依同法第13條之標準,需參酌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等相關因素進行醫療專業判斷,故案件資料是否齊全,對於關聯性判斷至為重要,自難於資料不全之時草率進行審議。又依審議辦法第10條,審議小組委員之組成除醫藥衛生及解剖病理等醫學專家外,亦有納入一定比例之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已對民眾權益進行衡平。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係以疑似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具關聯性為前提,民眾因疑似受害情形就醫所生非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如造成生活困難,可洽詢醫療院所社工轉介地方政府或民間基金會申請急難紓困或尋求相關救助資源,待病況穩定後再行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審議小組也將依客觀標準審定案件因果關係,並衡酌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核予救濟給付作為合理補償,方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