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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網傳「收外國醫學生名額對台灣醫療有害」:105年已訂定學歷採認、需接受國內實習訓練並限額等原則,確保國外醫學畢業生回國執業之品質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8-02-20
  • 更新時間:112-07-10

近日網傳「收外國醫學生名額對台灣醫療有害」之相關內容:

......衛福部公告108年受理外國醫學生實習名額=經過一年後幾乎不會當人的實習過水,再考個通過率9成的考試,就可以成為正式的台灣醫師了......台灣其實不缺醫師,反觀波波西西日日等背景硬的學店醫生對台灣醫療有百害而無一利......

說明如下:

  1. 105年已公告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確保國外醫學畢業生回國執業之品質:依醫師法第二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外國醫學系畢業生得應醫師考試,但為確保國外醫學畢業生回國執業之品質,本部於105年會同教育部及考選部公告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規定國外醫學學歷入學資格、修習學分數、年限等,須與我國醫學系相當,學歷始能採認,據以參加國考,其適用106年以後前往國外就讀者。
     
  2. 國外學歷採認之把關:依前揭採認原則,有下列情形,不予採認:
    •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 (三)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 (四)名(榮)譽學位。
    • (五)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 (六)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
    • (八)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安排臨床實習課程。
    • (九)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
    • (十)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
    • (十一)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
  3. 實習與考試之把關:
    • 經學歴採認之國外畢業生經第一階段國考後,尚須經本部選配分發至醫院接受與國內醫學生接受相同時間之實習後(48週),並經OSCE考試,才能參加第二階國考。
    • 我國醫師人力係採教考訓用管制容額方式培育,為避免國外醫學畢業生回國執業造成我國人力衝擊,爰每年公告得接受回國實習之名額,108年為1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