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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某媒體報導愛滋感染者個資外洩事件,疾管署說明跨單位合作處理經過,以維護感染者權益為最優先處理原則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07-06-20
  • 更新時間:108-03-18

針對某媒體報導愛滋感染者個資外洩一事,疾管署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事件疾管署係於105年9月6日獲醫院端通知,在某國際簡報下載平台發現事件當事人於96年製作的簡報,其嵌入檔含有個案資料。疾管署得知時立即透過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啟動跨國網路事件合作機制緊急處理,事件當日該下載平台即依要求完成下架該簡報檔,三日內亦陸續移除完畢各大搜尋網站之連結及庫存頁面、以及完成下架原發現平台以外五處遭主動發現存有該簡報之網址檔案。9月13日刑事警察局發現第7處網址有部分text文字資料(無簡報檔),但因該公司非台美司法互助範圍,自該日起跨單位小組即持續運用多方管道請其下架,後續該網址終獲移除。疾管署強調,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持續監測至今,已無發現含有前述個資的檔案或連結,請感染者安心。

二、此事件若造成感染者有任何疑慮,或欲查詢是否在名單內,疾管署已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儘速建立單一專案窗口由專人受理感染者查詢,查詢者經過身分核對確實為感染者且與事件相關,由專人進行說明與提供相關權益諮詢與輔導諮商。

三、針對某媒體報導提及某爆料者,疾管署強調,感染者之相關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之特種資料,爆料者或媒體如無法律上原因持有相關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否則得依該法第47條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倘行為人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本法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依該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四、為免類似案例重演,該事件後中央與地方愛滋防治團隊已完成系統性檢討,加強個資保護及資安管理相關教育與法規訓練、提升承辦人員資訊安全知能,輔以資訊系統之各項把關措施,務使個資外洩事件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