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 讓末期病人大愛精神永留傳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6-12-29
  • 更新時間:108-03-18

為改善國內器官供需失衡的困境,縮短民眾器官移植之等待期,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26日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供全國醫療機構作為施行之參考,未來「腦死捐贈」及「心死捐贈」並列為大體器官捐贈來源,是國內器捐發展重要里程碑。本指引適用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其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且願意器捐者,在心跳停止5分鐘後可施行無心跳器捐。

衛福部表示,本指引以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及善終為前提,醫療團隊應在施行前向病人或家屬完整說明作業流程及病人可能之反應。為避免外界不必要之疑慮,執行器官摘取手術及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病人維生醫療之撤除及死亡判定;且病人原先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者,醫療團隊不得為「維持捐贈器官之功能」而另行裝置該機器。

衛福部表示,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於其心跳自然停止(即體循環停止)後,應有5分鐘之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心死捐贈之器官,仍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進行分配,並可比照腦死捐贈採部分器官指定捐贈。

衛福部呼籲國人響應此政策,預立安寧意願與器官捐贈,不僅能尊嚴善終,更能遺愛人間。為使此政策順利推動,將在107年度辦理「心臟死後器官捐贈推廣教育訓練計畫」,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負責執行,邀集國內醫學團體、器捐醫學、倫理及法律等專家,深入30家以上的醫院辦理心死器官捐贈臨床實務工作坊,並撰寫施行標準作業流程及製作教材,全力提升醫院執行的專業能力,造福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