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福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另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 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
- 成分調整清楚標示: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或本公告附表一者,得逕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之。
- 擴大規範對象: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本規定除上述涉及鮮乳品名標示,自115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1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