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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保護被害人隱私並捍衛社會公共利益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3-09-06
  • 更新時間:113-09-06

對於立法院王鴻薇委員今日召開記者會就本部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下稱本指引)提出疑義部分,衛福部表示,為協助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能兼顧社會公益,並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度傷害,爰依上述原則擬定本指引並函送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媒體及民間團體參用。有關臺北市政府於記者會所稱本指引第5點第3款之審議機制未臻具體致影響執行部分,因該審議機制係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訂定,且經地方政府行之多年,亦尚無執行疑義,爰其指稱為新指引之規定,應屬誤解。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指引定明未來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基於揭弊及社會公益,發現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任職於相關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得適度報導該任職單位,但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資訊(即單純被害人資訊),另對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亦得作適度報導或揭露。衛福部表示,本指引針對禁止揭露的資訊也有明確規範,包括被害人身分資訊,以及行為人為未滿18歲者或其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行為人之身分資訊亦不得報導。

至有關本指引第5點第3款審議機制,係依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訂定,屬既有運作機制,查近3年計有臺北市政府等2個地方政府依法召開6次審議會議,顯示該規範尚屬明確,執行亦屬可行,應無所稱欠缺具體方式致影響執行之疑義。另近5年媒體因違反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規定而受罰之案件計65件,其中50件(77%)皆屬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之情事,皆未涉社會公共利益。

衛生福利部強調,本指引係為協助媒體在報導時除顧及民眾知情權益外,也能同時保護被害人,避免渠等在報導、揭露的資訊中被辨識而造成二度傷害。為妥周延審慎,將持續蒐集本指引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必要時配合兒少法修法,邀集關心兒童及少年權利的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討論凝聚共識,納入法條以為準據。另衛福部已於113年8月將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示警語範例函送相關單位參用,刻正編撰「媒體報導兒少事件案例彙編」以利媒體業者能有相關案例供參循,共同保障兒少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