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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賣 小心觸法又傷荷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7-03
  • 更新時間:113-07-03

夏日炎炎,同時也是出國旅遊旺季,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 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