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三讀通過,二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仍得申請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2-05-30
  • 更新時間:112-05-30

    疾病管制署表示,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符合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而未申請,且二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疾管署指出,前述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的補償對象包括: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疾管署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係於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相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二年請求權時效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的補償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故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將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二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