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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6-19
  • 更新時間:107-06-19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7年6月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共計294項。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機制,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評估處理制度,食藥署於105年12月6日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前揭公告清單歷時1年多有更新之必要,期間持續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討論,依據105年公告之必要藥品清單,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7 Essential drug list及依風險評估新增及刪除部分品項,完成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食藥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105年7月11日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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