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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局保證所核撥口罩之防護效能無虞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6-11
- 更新時間:98-06-11
有關本(98)年6月11日某媒體報導某縣消防局基層員工反映:疾病管制局於本年3月發放給該局之口罩過期乙事。為避免以訛傳訛,疾病管制局嚴正申明澄清如次:
1.該局保證撥用予各單位使用之口罩,其防護效能無虞,若正確保存與使用仍出現問題,該局願負責任。
2.庫存之防疫物資,於屆期前均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實施抽驗,是以,此次媒體報導之該批核撥物資均經公正單位檢驗合格並附檢驗證明。
3.該局受理各單位申請屆期合格之物資時,均會向其說明並經其同意後,始辦理撥用事項,並要求受撥單位應派專人善加管理及列冊控管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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