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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聲明「手術同意書應在醫療機構完整告知病人後,依規定簽具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6-24
  • 更新時間:98-06-24
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98)年6月24日網路新聞「簽手術同意書,任人宰割」文章,建議本署增修新版手術同意書內容,回應如下:
本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開始使用,該手術同意書包括擬實施之手術名稱及原因、醫師之聲明及病人之聲明三部分。新版手術同意書旨在促使醫師確實盡到告知的義務,以及讓接受手術的病人,能在手術前被完整的告知手術風險、併發症、後遺症及其他相關資訊。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即醫院與醫師非只將手術同意書讓病人簽具而已,而是須依法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之相關資訊,並於其充分瞭解後,取得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如據報所稱,病人在手術台上始簽具手術同意書,則該告知過程顯欠妥當,本署將函請各衛生局,確實督導所轄醫療院所,在為病人施行手術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病人知的權利。
另,鑑於某些手術之複雜性,僅口頭說明不足讓病患瞭解手術相關之所有資訊,醫院應提供病人手術說明書,以做為輔助說明資料,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促進醫病之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