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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違法「黑心」壯陽藥-「蔘茸大補丸」事件,衛生署之緊急處理措施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7-09
- 更新時間:98-07-09
針對報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會同刑事局偵四隊及高雄縣(市)、台南縣、台北縣、桃園縣、嘉義市、宜蘭縣等衛生局,於7月7日同步搜索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及台南縣等地點,查獲偉○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蔘茸大補丸」產品,經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檢出該產品違法添加含「犀利士」、「樂威壯」等西藥成分乙事,為確保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衛生署已於今日緊急行文給全國衛生局,請各衛生局在執行市售藥物化粧品品質稽核業務時,應加強「蔘茸大補丸」偽藥之查核,並副知醫療機構相關公協會、醫師、藥師公會及藥業團體,請其轉知相關會員,切勿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以協同確保民眾使用藥品安全。
衛生署重申,藥品應經衛生署核准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並再次提醒醫療院所及藥商,切勿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未經核准製造、輸入藥品,應認屬藥事法第20條1項1款或第22條1項2款之偽、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衛生署核准治療性功能障礙之藥品,均列屬醫師處方藥品,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衛生署提醒民眾,藥品尤其是「處方藥」,更必須對症及適量使用才可治病,否則極可能有嚴重不良反應。身體倘有不適或有醫療需求,應先行就醫,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給處方,再交由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品服用,以免發生無法預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亦宣導民眾「1、不聽別人推薦。2、不信有神奇療效。 3、不買地攤、夜市、遊覽車上賣的。4、不吃別人送的。5、更不要推薦給別人」等用藥安全五不原則。
同時,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署也緊急行文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其於調查程序完竣後,儘速提供相關流向之販售醫療院所、藥局(房)等名單,俾便該署轉知地方衛生單位列為偽、禁藥重點稽查對象,以協同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衛生署為有效打擊不法藥物,衛生署與法務部、警政署等單位,業已建立跨部會「打擊不法藥物管理機制」,除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違規之藥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助監督,共同檢舉非法,不法藥物檢舉信箱:drug@doh.gov.tw與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625-748,期發揮政府與民間共同監控之力量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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