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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8年12月3日某雜誌報導「健保費成政府金庫 行政院不當挪用950億」,行政院衛生署特說明如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03
  • 更新時間:98-12-03
一、有關以往健保費支應公衛支出之合法性: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故有關法定傳染病治療、提供預防保健之服務等,皆屬醫療保健服務範圍,其費用由健保支出並無不當;而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係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該條條文並未明定健保不給付之範圍,包括法定傳染病之治療及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支出;又為維護保險對象健康,健保法第32條授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以執行相關之預防保健服務,故以往由健保支應法定傳染病及預防保健相關費用,係依照健保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不發生挪用問題。
(二)有關健保支應教學醫院教學成本部分,按醫療法規定,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人才培訓經費,因屬教學醫院成本之一部分,故勞保時期即為其支付項目。健保開辦初期沿用勞保支付標準,且依據健保法第51條規定,支付標準必須反映各項醫療服務成本,再者,投入教學成本對於提升醫療品質亦有助益,故本項由健保支應,尚屬合理。
(三)另有關推動「醫藥分業」差額支出,「醫藥分業」法源依據雖然是藥事法,但是全民健保基於醫藥專業分工、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乃站在協助與鼓勵此制度之立場,支付相關費用,亦提經健保法第51條之法定程序討論通過,本項經費支出,並無不妥。
二、後來為了解決健保財務問題,本署才自94年起,實施「多元微調」措施,而將預防保健、法定傳染病之防治、醫院教學費用逐年回歸公務預算,辦理情形如下:
(一)94年從「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及「醫療發展基金」各提撥20億元,合計40億元,用以支應「預防保健支出與法定傳染病防治」及「教學醫院之教學成本」。
(二)95年本署公務預算亦編列42億元,用以支應原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預防保健(包含子宮頸抹片、乳癌篩檢、兒童預防保健及孕婦產前檢查)及法定傳染病防治費用(包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治療檢驗費、結核病相關醫療費用及老人流感診察費)。
(三)96年本署公務預算再編列75.74億元。除維持上年度原有之法定傳染病及預防保健經費之外,另並增加13.27億元,用以支付新增加之成人預防保健、牙齒塗氟及結核病防治費用,合計55.27億;至於教學成本部分,亦已編列20.47億元。
(四)97年以後,每年公務預算均依前述原則編列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