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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者其純母乳哺育之月份顯著較長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26
  • 更新時間:98-12-26
根據實證研究文獻顯示,母乳對寶寶來說,是最完整的營養,哺育母乳是母親與寶寶共同分享生命最好的開始,也是最有效益的投資,現已蔚為世界主流,也為世界各國共同體認的事實。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為達到適當的生長、發育及健康,嬰兒應該純母乳哺育至少6個月,其後可添加適當食物,繼續哺乳到2歲或2歲以上,行政院衛生署20年來,不斷的推動母乳哺育頗具成效,根據國民健康局97年針對2173名於94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生產的產婦進行的台灣地區母乳哺育率調查結果顯示,產後1個月純母乳哺育率已由78年的5.4%,提升到54.3%,約有十倍的成長;產後1個月總母乳哺育率也由26.6%提升到72.9%。
但根據該調查,在產後2個月、4個月及6個月純母乳哺育率則分別為37.9%、25.8%及15.9%,呈現階梯式的下降,顯示婦女做完月子之後持續哺育母乳存在潛在之困難,在產假2個月的限制下,支持環境的營造更加重要。國民健康局調查顯示,有近六成產婦贊成在公共場所直接哺育母乳,而且曾經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曾使用公共場所哺(集)乳室哺(集)乳者,分別有八成及九成贊成立法規定公共場所應設哺(集)乳空間,供婦女自由選擇哺乳場所。
該調查也顯示,曾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受訪者,其純母乳哺育月數平均達4.7個月,顯著較未曾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受訪者純母乳哺育月數1.5個月為高,而曾使用公共場所哺(集)乳室哺(集)乳者之純母乳哺育月數為3.5個月,也顯著較未曾在公共場所哺(集)乳室哺(集)乳者之純母乳哺育月數1.3個月為高。顯見提供婦女於公共場所哺乳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乳之權利、提供婦女於公共場所友善的哺乳環境能有助於純母乳哺育率的提升。
因此,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與便利,同時提供婦女在上班與外出時有良好的哺(集)乳空間,國民健康局草擬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刻於行政院審查中,該法除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乳權利外,特別針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場所明定應設置哺集乳室。
國民健康局表示,除將積極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立法通過,也將透過媒體擴大宣導,讓社會各界能共同接納及支持女性哺育母乳,以營造友善母乳哺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