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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主動出擊查緝違規廣告之食品、藥物及化粧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4-14
  • 更新時間:99-04-14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南區管理中心於99年4月8日,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前往前金區仁德早市、前金區岩生藥局、新興區銘生藥局、鼓山區丁誠股份有限公司,及於99年4月9日,會同嘉義縣衛生局及嘉義縣朴子分局偵察隊人員,前往朴子市三聖藥品本舖;於99年4月12日,會同臺南縣衛生局及臺南縣麻豆分局人員,前往麻豆鎮夜市執行聯合稽查,共查獲違規案件9件,均依法處辦。
本次查獲產品違規內容,包括「標示與規定不符」及「標示涉及誇大療效」等;有關化粧品未依規定標示或涉及誇大療效,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可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於藥物之標示若違反藥事法第7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查獲之胃腸散及清肺散,因「與許可證字號資料不符或無相關藥品來源等」,已先行查扣,後持續處辦。
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提醒民眾,不要購買誇大不實及來路不明的產品,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違規廣告不法藥物查處工作將持續進行監控,並加強督導各地方衛生機關嚴格取締違規案件。另,違規廣告檢舉專線0800-233-789,歡迎民眾檢舉共同打擊不法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