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首頁
- 焦點新聞
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參考範圍-門診0-150元、急診0-300元,自99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6-28
- 更新時間:99-06-28
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參考範圍
門診0-150元、急診0-300元,自99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為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差距過大,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業於99年6月21日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門診為新臺幣0-150元、急診為新臺幣0-300元。該署呼籲全國醫療機構自本(99)年7月1日起全面配合施行。
依醫療法規定,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至於「掛號費」係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費用,原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醫療費用,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惟為減輕民眾就醫掛號費之負擔,衛生署前於94年4月召開「研商有關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相關事宜」會議,並依該會議之決議,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輔導其轄內醫療機構,考量物價水準,不應輕易調整掛號費,並請輔導轄內醫療機構針對弱勢族群或就醫受限者,給予掛號費優惠。另為了解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情形,衛生署又於97年調查全國各縣市醫療機構掛號費之收費狀況,門診掛號費收費範圍為0-300元、急診掛號費收費範圍為0-490元,另對於低收入戶、老年人或罕見疾病等弱勢族群,均有若干額度不等之減免優惠。
另為便利民眾之就醫,減少其就診之負擔,民眾前往醫院就診之後,經醫師指示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者,衛生署曾於98年4月8日函請縣市衛生局輔導所轄醫院對無法於就診當日完成檢查,而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到院檢查民眾,於檢查當日免再收取掛號費用在案。又有關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若無看診且醫療機構亦無調閱病歷事宜,衛生署亦業於98年10月22日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輔導所轄醫療機構不得收取同屬行政管理之「掛號費」或「病歷調閱費」等費用。經查,目前各醫院對於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請領藥品,均已無再收取費用。
本次衛生署於99年6月21日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將自99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上開有關掛號費之管理規範,衛生署均將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同時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對其轄內醫療機構加強輔導,以使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用均在合理範圍並能減輕民眾就醫之負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