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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核心業務不得外包,衛生署將列入醫院評鑑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7-08
- 更新時間:99-07-08
近日外界對於國內醫院將其醫療業務外包多有討論,衛生署已於今年2月公告「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明定醫院對於外包業務應負全部責任,並規範除偏遠地區人才羅致困難之醫院外,涉及診斷、治療、核心護理等之醫療核心業務,均不得外包。至於單純醫療儀器之租賃則不在此限;此外,醫院應於外包契約中明定外包業務致生之事故或醫療爭議之責任歸屬及賠償機制、建立管理及監督查核機制,以及醫療機構對於外包業務應負之責任,以確保醫療品質並兼顧病人權益。
依據衛生署委託台灣醫院協會針對全國約500家醫院外包業務所作之初步調查顯示,有17%的醫院有將其醫療業務外包經營;依層級區分,醫學中心約為15%、區域醫院約為22%,地區教學醫院約為26%,其他地區醫院約為14%。而外包之醫療項目,則以洗腎業務委外經營所占之比例最高。
醫院如從營運效能與成本管控之考量,將清潔、保全、廢棄物清理等非核心業務以外包方式,委由其他廠商經營,可讓醫院經營者能將有限之管理資源專注於醫療業務之核心本業,有助於提高醫療照護之品質,以照顧民眾健康。因此醫院只要能慎選廠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衛生署主管醫政管理部門認為尚無不可,但是醫療核心業務則應該由醫院自己經營為原則,即使有外包經營之需求,應該以基於醫療資源不足,為提供民眾必需之醫療服務、照顧民眾健康之必要為前提,才可將醫療業務外包由其他醫療機構經營協同提供。如此才可杜絕原本不具醫院經營資格之廠商,得以因業務委外而實際介入醫院營運;或營利性之廠商卻存在於非營利性質醫院中之情形。
衛生署除訂定「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並已責成署立醫院檢討相關外包合約,以逐步達到該指引規範之要求,另將優先輔導其他公立醫院與財團法人醫院此類具公益色彩較濃的醫院依照指引的內容辦理。此外,衛生署也將前開外包作業指引納入醫院評鑑作業基準中,以讓醫院營運管理有所遵循,以確保醫療品質並照顧民眾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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