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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我們的孩子 請您多一句話」~內政部與衛生署聯手呼籲“拒絕違法販售菸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7-28
  • 更新時間:99-07-28
菸害防制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皆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內政部江部長宜樺及衛生署楊署長志良聯手呼籲,請全國10萬個菸品販賣場所「拒絕違法販售菸品」,不要違法把菸品販賣給孩子們。
衛生署今年委託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辦理的「拒售菸品予青少年輔導及行銷計畫」,透過義工李明依小姐及其子威力同學,也呼籲所有菸品販賣業者透過「同學~我不能賣菸給你」、「少年仔~拜託證件看一下」及「抱歉哩~警察會調閱監視錄影帶,賣給您我們會被罰錢啦!」等善意積極的把關,拒售菸品給青少年;也提醒所有的民眾,為了孩子們,永遠不要嫌麻煩,站出來說一句:「老闆~請不要賣菸給小孩!」。
衛生署98年的成人吸菸行為電話調查發現, 66.4%吸菸者的第一次吸菸時年齡小於18歲,52%吸菸者在18歲以前就習慣性吸菸。在青少年吸菸行為方面,97年國中學生的吸菸率為7.9%,較95年的6.6%與93年的7.5%有小幅增加的趨勢;94年的高中職學生的吸菸率為15.2%,96年與98年均為14.8%,尚未再上升。與全球13-15歲青少年吸菸盛行率調查(Global Youth Tobacco Survey, GYTS)相較,我國國中學生的吸菸率低於全球(男12.1%,女6.8%)及西太平洋地區(男18.5%,女8.4%),與南韓(男7.9%,女5.3%,2005年)相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55條規定,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12條亦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98年各縣市衛生局的執法稽查案件中,1,380件為未滿18歲吸菸遭取締,126處店家因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遭取締。98年的高中職學生吸菸行為調查與97年的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亦發現,分別有五成七及六成二的國中、高中職學生表示購買菸品時不會遭商店拒售。
此外,衛生署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25縣市實地調查發現,98年仍然有37.4%店家會違法販賣菸品給青少年,雖然與97年的違規率47.7%相較已有進步;但檳榔攤與傳統商店仍然分別高達78%及56.5%會違法販賣菸品給青少年;今年也將持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