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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訂定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10-26
- 更新時間:99-10-26
目前市售食品常見以“全穀”進行命名或標示,為了避免全穀製品之定義不同,造成民眾混淆,食品藥物管理局邀集相關專家召開諮詢會議,並訂定「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如附件一)。
由於全穀係指包括果皮(糠層、麩皮)、胚芽、及胚乳之穀物,故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中指出,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含)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或以其所含穀物名稱(如:全麥、全蕎麥)宣稱;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 (含)以上,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全穀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
為了讓民眾及業者更了解全穀定義及全穀產品標示規範,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將委託相關單位舉辦業者及民眾之教育宣導,輔導業者製作全穀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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