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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院評鑑基準之醫事人力配置必要項目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12-29
- 更新時間:99-12-29
針對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99年12月29日所發「新版醫院評鑑之醫事人力標準避重就輕、明升暗降!」新聞稿,本署回復說明如下:
日前醫策會所公布之「醫院評鑑基準100年版(草案)」,已將所有醫事職類之人力配置納入規範,其中,列為必要項目之醫事職類,係目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明列之醫事人員類別,其餘非「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列人員,及非與人力標準直接相關之項目,則暫不列為必要項目。惟本署目前刻正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來「醫院評鑑基準」之人力配置項目,亦將會依修正後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進行修訂。
有關評鑑基準之藥事人力,本署已研議恢復地區醫院門診處方箋之規範,除原「每50床應有藥事人員,及應有藥師1人以上」之規定外,再增加「每滿100張門診處方至少增聘1名藥事人員」之規定;另區域醫院部分,除原有規定外,門診處方箋部分,亦修正為「每滿80張門診處方至少增聘1名藥事人員」。
未來醫院評鑑之醫事人力,將不再只看評鑑當天的數字,將以過去一段時間(如3~4年)之人力平均數,作為評量的依據,醫院如於該段時間內,未達人力配置必要項目標準,且實地訪查當日亦未符合標準,將會被評為「不合格」醫院,且無補考機會,即「死當」,須於明年度重新申請評鑑且通過後,才能與健保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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