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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網際網路刊登不實醫療廣告,依法裁罰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1-25
  • 更新時間:100-01-25
為保障民眾之就醫安全及身心之健康,對於醫療廣告之管理於醫療法第五章已有明定,又鑑於現今網路資訊之通達,為使醫療機構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正確之醫療資訊予民眾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並已於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依該辦法醫療機構如需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相關資訊,即應就其提供網路資訊之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容之主要項目,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予以適度規範及監督,以符合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其就醫之權益。

復為有效杜絕及遏止違規廣告之氾濫,行政院衛生署已建立跨部會監控管理機制,並且推動中央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監控計畫,針對電視媒體、電台媒體及網路媒體所刊播之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廣告,持續進行有效抽樣及全面性分級監控,亦責成地方衛生局主動監控,如經查獲違法,即予依法查處。
行政院衛生署呼籲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應恪遵醫療法及該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亦請民眾如發現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得逕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該署提出檢舉以為查辦,以共同維護及促進良好之醫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