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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藥品出入境,應注意各國法令差異,以免違法受罰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4-18
- 更新時間:100-04-18
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或經商日趨頻繁,有時會攜帶自用藥品出國,也有可能在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但因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如未符合入境國之規定,有可能違法受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如要攜帶少量自用之藥品出入境,應備有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
國人出國如須攜帶藥品入境他國,須遵循入境國規定,民眾可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出國旅遊資訊-各國簽證及入境須知,瞭解入境國之相關規定,建議可攜帶原就診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及處方箋影本,以玆證明。
國人如於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自用藥品具有限量之規定;若屬管制藥品(如安眠藥等),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醫療院所之證明,其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得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如須確認是否為管制藥品,可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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