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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兒少婚嫁是犯法行為,衛生福利部呼籲家長重視兒少權益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3-04-25
  • 更新時間:103-04-25
今(25)日媒體報導成年男性與8歲女童繼母私下合意,約定當女童18歲時與其締結婚約,雙方並簽訂「婚姻誓約書」作為依據,這則新聞引發各界關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強調,兒少是國家的公共財,不是父母私有財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對於兒少不得有身心虐待、疏忽、遺棄等不當對待行為,不能將孩子當作交易籌碼,強迫兒少婚嫁,抑或一時氣憤,遷怒無辜的孩子,把孩子當成沙包等發洩物品。
保護服務司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7款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違反者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如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改正其不當觀念與作為;如果該強迫兒少婚嫁行為已危及兒少生命、身體及自由之安全,即應啟動保護安置機制,以及時保護兒少安全。
為避免兒童少年遭受不當對待,衛生福利部設置「113」全國保護專線,以公權力介入緊急救援受虐兒童,給予保護安置及相關處遇服務,並同時對於施虐者或照顧者,強制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以導正其錯誤之教養觀念。為能及時協助遭受虐待及兒少,衛生福利部也呼籲民眾要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見義勇為的精神,一發現受虐兒,應立即撥打113保護專線,該專線為24小時免費電話,且全年不打烊,只要大家都能有一顆「雞婆心」,即時通報,及時救援,相信更能周全地保護受虐兒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