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監理會97年度第4季工作報告useruser202014-12-12T08:00:00Z2015-01-24T09:40:00Z2015-01-24T09:40:00Z1215912310moi102281444111.0000衛生福利國民年金監理會103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1037月至9月)壹、前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之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等業務,編具本會103年第3季工作報告,除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並供相關單位參考。貳、本會業務與工作概況一、本會業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之任務共有8項: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事項。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爭議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二、工作概況(一)監理委員會議本會監理委員由專家、被保險人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屬合議制。依規定每月召開1次監理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理委員會議主要審議事項包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年度計畫、年度總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法定審議事項等,委員亦就國民年金重要議題提案討論。審議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保局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運用局)辦理,相關決議案予以列管追蹤並提下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二)法定監理業務本會依據國民年金法及相關法令賦予職掌,執行監理業務事項如下:1.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總報告,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案,本會就該局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審核及運用之審議事項:運用局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勞保局及運用局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用概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定期存款等之種類、金額及收益案,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後,依行政程序處理。4.國民年金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包括國民年金年度計畫或預算之變更、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呆帳核銷之審核等事項。5.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財務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各項業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6.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收入及其欠費處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執行、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各項國民年金保險財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監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7.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針對衛生福利勞保局及運用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審議。8.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會議形式:由衛生福利部遴聘(派)社會保險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公立醫院醫師、社會福利專家、中央、地方政府主管人員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召開期程: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事項:勞保局所為國民年金保險資格或納保、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以及勞保局對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核定發生爭議。9.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前述各項以外關於監理委員會議或基於國民年金業務、財務之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事項。、重要監理業務績效1037月至9月底止,依規定召開3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及3次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分別依法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項,包括:勞保局1036月至8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本會103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103年6月至8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草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3年第2季績效考核報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修正草案103年6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跌幅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中、長期財源擴增方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負債配合風險管理之主責單位及其權責業務法制化之可行性勞保局102年度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研究」研究報告102年度下半年及103年度上半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內部自行查核報告本會「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作業流程」導入本部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等共計27召開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及審議完成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共計141件將重點說明如下:一、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審議勞保局1036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業務報告業提經1037月251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為:有關長期欠費被保險人之配偶移送行政執行作業一節,請勞保局分析態樣及追蹤後續處理情形,並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審議勞保局1037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本業務報告業提經1038291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為:有關符合請領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是否排除納保國民年金保險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參酌委員建議意見,適時研議因應對策或納入修法參考。(三)審議勞保1038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業務報告業提經1039月261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穩健,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適時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反應,有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財源,建請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辦理。(四)審議本會103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本工作報告業提經103829日第1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會業於9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0946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於同年9月16以衛部保字第1030127133號函同意備查。二、國民年金財務監理事項(一)審議103年6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案本案經提103年7月25日第1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之修正草案,運用局前於103319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3次會議表示,將俟勞工保險基金與勞工退休(新舊制)基金管理及運用相關法規整合完成,再行修正,俾利具一致性的規範。上開整合,經預估1034月中旬將完成初步整合的版本,1036月底召開會議討論,並完成相關作業。爰請運用局補充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之最新辦理情形按國民年金第3次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委託研究,依勞保局之工作時程,將於1038月底完成評估報告,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保局補充說明上開委託研究之最新辦理情形,俾利委員瞭解。本案本會業於103年8月13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0826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20日衛部保字第1030124080號函同意備查。(二)審議103年7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案本案經提103年8月29日第1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按運用局業已辦理103年上半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內部自行查核,並於103725日第13監理委員會議報告;至內部稽核部分,本(103)年度尚未提會報告,請運用局補充說明10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以及未來內部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之辦理頻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委託經營投資契約業於1033月中旬到期,並以現金收回全部委託金額幣(以下同)60億元,為利委員瞭解運用局補充說明該梯次收回後之運用情形本案本會業於103年9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0936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30127127號函同意備查。(三)審議103年8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案本案經提103年9月26日第1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運用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以下簡稱運用計畫),提經本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鑒於104年運用計畫係運用局首次擬編,爰請該局補充說明編具運用計畫之內部程序,並說明與前勞保局編具程序之異同,以及最新辦理情形。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本會監理委員曾建議前勞保局於面臨國內外重大偶發且可能影響股市之事件,應即時召開會議討論因應措施。按國內劣質豬油事件,自1039月初爆發以來,波及多家知名食品廠商,甚至不乏上市公司,爰請運用局補充說明該事件對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之影響,以及是否採取相關的應變措施本案本會業於103年10月13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1033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30130413號函同意備查。(四辦理「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案   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單位能確實遵循相關政策及法令,以保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之安全,本會爰擬具「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實施計畫」,進行財務帳務檢查。檢查方式、時間與範圍等分述如下:檢查方式:依主要檢查人員區分為先期檢查與實地檢查(1)先期檢查:由本會同仁執行。2) 實地檢查:由本會主任委員主持,偕同本會委員參與檢查,並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派員協同,除就先期檢查結果面對面逐一確認外,並進行實地檢查。2.檢查時間:(1)先期檢查:103年6月9日至6月13日(2)實地檢查:103年7月11日上午。3.受檢資料:102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4.範圍與項目:(1)先期檢查:A. 100年及102年檢查缺失改善情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內部稽核制度補強措施、投資分析報告與投資國內債券投資簽報表的修正情形、買賣股票及受益憑證計畫表之核章作業、訂定委託經營續約之衡量指標、國外保管銀行之業務查核規範、委託經營屆期收回方式之決策程序等B. 法規遵循:運用局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投資運用(包括股票、債券及基金等)依法規執行情形。 (2) 實地檢查:A. 業務簡報:由運用局進行業務簡報,並針對本會先期檢查意見予以回應。B.業務檢查: a. 投資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書及運用計畫)、決策程序(前勞保局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會、前勞保局經管基金投資運用審議小組、運用局投資策略小組)及風險管理(風險控管系統、委託經營實地查核、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報告等)b. 執行情形部分:國內投資(股票及債券)、國外投資(債券、境外基金及運用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  本案本會業於103年6月9日至13日辦理財務帳務先期檢查竣事,並依查核發現擬具「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先期檢查溝通後初步查核發現與建議」,復於同年7月11日由主任委員率本會監理委員辦理實地檢查,並由本會依先期檢查意見及實地檢查結果,擬具檢查報告,提經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請運用局改善,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五審議「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草案)」案本案經提103年8月29日第1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100年及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列管事項複核與建議部分,各項次依列管建議通過;至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所列9項查核發現,請運用局依據本會建議事項積極辦理,並按季函報改善情形。另有關103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所列2項制度建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勞保局、運用局將研議結果函報本會,適時提送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後,再提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六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3年第2季績效考核報告本案經提103年8月29日第1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業於同年9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0945號書函同意備查)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本案經提103年8月29日第1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4項:本要點修正草案第3點,有關各運用項目之資產配置,擬具年度運用計畫部分,刪除諮詢專家學者意見之作法,運用局補充說明原因及配套措施本要點修正草案第6點,有關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經濟投資支出,刪除現行規定第13點第3款及第6款關於貸款申請案件經受理、評估後,應提內部審議小組通過並提報本會審議,以及貸款對象、貸款利率、貸款償還期限及有關條件等,應於實施前提報本會審議等程序,請運用局補充說明原因及配套措施本要點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規定第15點,有關本要點應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本部核定之審議程序。請運用局補充說明原因,並說明此點修正與現行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之修正程序之異同及配套措施。另本要點修正草案第8點及第11點,新增投資國內外私募之債務證券,包含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等,以及國內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等,請運用局補充說明未來國保基金國內外投資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風險控管機制。  本案本會業於103年9月15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60939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核定,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30日衛部保字第1030127305號函核定在案。()審議103年6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跌幅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 本案經提103年8月29日1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本會蒐集其他政府基金監理委員會議之處理情形後,研議相關提會審議之議事程序。本會爰依會議決定,研蒐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議對於個股跌幅逾30%之審議及會議紀錄處理方式,再提103年9月26日第1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嗣後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跌幅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提會審議及會議紀錄處理方式,調整如下:審議方式:列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提案之附件資料審議,並依一般審議程序進行。會議紀錄及列管事項部分:紀錄不列出個股名稱,會議決議及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併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提案之紀錄製作,不再另行製作;至後續列管事項,亦比照一般程序進行追蹤列管。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  本報告經103年9月3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6日第1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請運用局將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專家學者所提建議意見,納入嗣後執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參考。)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中、長期財源擴增方案  本報告經103年9月3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6日第1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案本會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參酌辦理;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配合我國後續財政政策發展,積極爭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源,適時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十一) 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負債配合風險管理之主責單位及其權責業務法制化之可行性案本報告經103年9月3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6日1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統籌控管基金資產負債配合風險,至資產面及負債面風險管理,亦請各主責機關本於職權積極辦理,適時提出興革建議,俾利中央主管機關綜整供作決策參考(十) 議勞保局102年度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研究」研究報告  本案經提103年9月26日1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另有關本次會議委員所提由第三方執行精算報告複審等建議意見,彙供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嗣後向行政院或立法院進行政策說明之參考(十) 議102年度下半年及103年度上半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內部自行查核報告  本案經提103年7月25日1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十) 辦理本會「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作業流程」導入本部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案本會為順利導入本部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積極配合本部各項推動作業,包括參加品質管理系統及內部稽核管理研習等相關訓練及會議,另定期提工作圈討論分享,俾利導入過程順利接軌。執行成效說明如下:1037月完成程序書建立:配合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教育訓練及實地輔導,於103年7月完成本會「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作業流程」程序文件,並結合本部施政計畫及關鍵績效指標訂定品質指標與目標值。依本部期程接受審查及稽核:依本部103年度「提升品質輔導與驗證計畫」規劃時程,本會制定「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作業流程」程序文件及品質指標,經103年8月12日至13日本部行政品質管理工作報告暨ISO文件建構討論會議、103年9月11日內部稽核、103年8月27日本部第1次行政品質管理會審查討論,均全數通過,無不符合事項,預定於103年10月接受外部模擬稽核及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Bureau Verit as Certification)第二次追蹤審查稽核。()召開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  本會為利國民年金制度永續經營,賡續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財務監理工作,於103年9月3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討論提案計有「有關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負債配合風險管理之主責單位及其權責業務法制化之可行性案」及「有關研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中、長期財源擴增方案」等3案。三、國民年金審議爭議事項(一)召開第12次至第14次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本會103年7月至9月共計召開3次(每月1次)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爭審會議),謹將會議內容說明如下:12次爭審會議(103年74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56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計1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計55件。(2)審議結果:A.「駁回案」26件:a.申請人(即被保險人配偶)經勞保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於期限屆滿仍未繳納,亦未提出正當理由向勞保局申復,依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計1件。b.申請人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或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或業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計給方式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惟仍請求併計農民健康保險年資,5件。c.申請人最近3年內有任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保險人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計15件。d.申請人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不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e.申請人保險人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不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計2件f.申請人保險人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申請人102年8月至12月收入均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不符原住民給付請領規定,計2件B.「不受理案」21件:勞保局重新核定20件,申請人不適格1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19件C.「撤回案」3件:其中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3件D.「撤銷案」5件:勞保局逕申請人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屆滿5年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與國民年金法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尚有未合,5件。E. 「保留案」1件。2.第13次爭審會議(103年81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45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計2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及生育給付)計43件。(2)審議結果: A.「駁回案」18件:a.申請人(即被保險人配偶)經勞保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於期限屆滿仍未繳納,亦未提出正當理由向勞保局申復,依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或申請人未繳納98年12月至99年6月之保險費,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前開期間全月保險費,計2件。b.申請人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或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計4件。c.申請人最近3年內有任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或申請人請求補發申請前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後,迄至102年11月始申報除籍登記,申請人應依國民年金法第24條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後溢領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負共同返還責任,計7件。d.申請人請求補發申請前之遺屬年金給付;或申請人未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不符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規定,計4件e.申請人妊娠未達20週,或胎兒出生時體重未達500公克,非屬分娩或早產,不符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 B.「不受理案」10件:經勞保局重新核定6件,逾期未補正3件及逾申請審議法定期限1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6件C.「撤回案」3:其中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3件D.「撤銷案」13件:勞保局逕申請人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屆滿5年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與國民年金法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尚有未合,13件。E.「保留案」1件。3.第14次爭審會議(103年95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42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計5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及生育給付)計37件。(2)審議結果:A.「駁回案」29件:a.申請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未繳納保險費,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月計算;或申請人請求退還誤繳他人之保險費,不符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5項保險費繳納規定;申請人(即被保險人配偶)經勞保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於期限屆滿仍未繳納,亦未提出正當理由向勞保局申復,依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計4件。b.申請人於國民年金法施行時至其年滿65歲前未在國內設有戶籍,非屬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且無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不符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規定;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或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計3件。c.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請求補發折抵達原領取給付總額前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或申請人請求補發申請前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申請人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或已領取榮民就養給付;或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保險人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計16件。d.申請人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不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e.申請人同時符合老年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應受國民年金法第21條僅得擇一請領規定之限制,並由保險人擇優發給;或申請人請求補發申請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符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規定3f.申請人每月工作收入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不符原住民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g.申請人生產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不符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B.「不受理案」6件:經勞保局重新核定5件,逾期未補正1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5件。C.「撤回案」5件:其中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2件。D.「撤銷案」2件:a.勞保局寄發申請人之繳款單,因無送達資料可稽,難謂已生合法送達效力,無從合理期待申請人於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該局不予註銷因逾期繳納保費而加計利息之核定,核難謂妥,計1件。b.申請人因市地重劃而重新分配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勞保局以申請人102年6月26日經市地重劃而分配登記之土地為新增土地,認定其103年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與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放寬規定尚有未合,計1件。(二)辦理第12次至第14次爭審會議審定案件統計分析報告自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本會共計審定141件爭議審議案。茲就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項目、案件類型予以分析如下:1.依「申請項目」區分:申請項目件數百分比老年基本保證年金6546.10%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2618.44%老年年金給付1812.76%遺屬年金128.51%保險費或利息85.67%原住民給付64.26%身心障礙年金給付32.13%生育給付32.13%喪葬給付00.00%申請人資格及納保事項00.00%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00.00%合計141100.00%「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項目」分析,103年7月至9月之審定案件,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為最大宗,計65件(占46.1%),究其原因,係因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勞保局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最近3年內有任1年未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已領取軍公教人員月撫慰金或領取一次退休金且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等,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向本會申請審議。「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其次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計26件(占18.44%),究其原因,主要係勞保局依申請人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屆滿5年即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與國民年金法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尚有未合、保險人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不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向本會申請審議。「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計18件(占12.76%),究其原因,因年滿65歲仍為其他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逾15年且金額逾50萬元、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請求併計農民健康年資等,不符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規定或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計給方式,向本會申請審議。依「案件類型」區分:案件類型件數百分比排富條款6747.52%工作能力評估2517.73%給付數額149.93%給付期間96.38%其他53.54%加保資格42.83%居住事實32.13%計費期間32.13%擇一請領32.13%配偶連帶繳納義務32.13%保險效力21.42%遺屬順位10.71%退還保費10.71%溢領繳還10.71%保費補助00.00%身障程度00.00%合計141100.00%「排富條款」之認定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件之「案件類型」分析,103年7月至9月之審定案件,主要為國民年金保險「排富條款」之認定爭議,計67件(占47.52%)。究其原因,係因勞保局公告年度(101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逾500萬元以上」之認定,得否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個人所有唯一且實際居住房屋」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之得扣除規定,或已領取軍公教人員月撫慰金或領取一次退休金且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工作能力評估」之認定爭議:國民年金保險「工作能力評估」之認定爭議,計25件(占17.73%),究其原因,係申請人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3條或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計14件(占9.93%),究其原因,主要係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及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逾15年且金額逾50萬元等,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或申請人業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計給方式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惟仍請求併計農民健康保險年資,或申請人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規定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三)提報第12次至第14次爭審會議審議結果報告為利監理委員會議委員知悉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審議情形,俾便作為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之參考,本會於每月爭審會議召開完竣後,即將審議結果統計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內容涵括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等項。(四)辦理12次至第14次爭審會議審定書個案查詢為提升政府E化便民服務品質及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本會透過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管理系統之增修,開放民眾得即時透過本會網頁就個人之爭議審議案件進行審定書內容查詢。另為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民眾即時查詢便利性」,本會網站除提供該案審定書之「主文」、「事實」及「理由」內容外,並就內容含有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部分,透過系統設定進行申請人及被保險人資料之初步篩選遮蔽。但對於系統無法自動判別遮蔽之第3人資料,則需由各案件承辦人於審定書上傳至系統供民眾查詢前進行手動遮蔽,並由本會系統管理人員每月進行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網頁之抽查作業。經抽測第12次至第14次會議之審定書內容登錄作業,執行結果良好,皆依規定完成上網登錄及遮蔽,且資料正確無誤。(五)辦理國民年金法規興革建議事項1.發掘問題:本會於辦理審議爭議案件過程,就審議個案於適用現行國民年金法規範及行政解釋所產生之爭議,進行探討並適時將發現之問題及常見之案例事實提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函釋或為修法之參考。2.函釋內容為保障保險對象權益及確保審議決定更為適法,本會於103年9月25日就有關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1項生育給付請領人入院引產時,懷孕周數為第20週,胎兒出生時體重308公克,是否即非屬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1項之早產範疇,及民年金生育給付分娩及早產認定標準疑義,已函請主管機關(本部社會保險司)解釋在案。3.辦理專案研究,解決爭議並精進審議品質:為具體解決國民年金法規適用疑義,並利法制面及實務面之實務運作,本會針對審議案件之實務執行及法律爭點,於103年7月就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之請求地位專屬適格申請人,申請人於申請日前死亡,縱其配偶亦不得繼受取得其為申請人之地位;103年8月就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所據妊娠日數、週數,及胎兒出生時體重適用標準;103年9月就被保險人於100年至101年間,先經鑑定取得重度多(聲語障度及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嗣領取勞工保險第4等級失能給付又經重新鑑定取得重度多重障,則其障礙程度是否加重問題進行探討及分享,以提升本會同仁專業素養,精進爭議審議業務品質。肆、結語國民年金制度為社會安全制度重要的一環,運作及基金管理之良窳,攸關民眾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之權益,爰透過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提供審議意見,包括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資產安全性並提升委託經營績效,持續精進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因應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迅速變遷,應通盤檢討國民年金法在實務執行上所面臨之問題,會議決議事項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同執行機關勞保局及運用局,積極研擬相關因應策略及具體方案,期為提升國民年金業務品質及財務管理績效。本會103年度研提「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作業流程」導入本部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針對歷年財務帳務檢查查核發現及建議事項,要求受檢單位定期函報改善情形,落實「持續改善」之核心價值強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未來本會賡續秉持監督、溝通及協調之角色,積極發溝通平台功能,透過合議制監理機制,加強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保險基金運作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俾有助於勞保局及運用局推行各項業務更臻完善確保國民年金制度運作無縫接軌永續經營發展,落實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政策目標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