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民年金財務監理事項useruser202014-04-02T07:07:00Z2015-01-24T09:39:00Z2015-01-24T09:39:00Z1476527167moi226633186911.0000衛生福利國民年金監理會102年度工作報告壹、前言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之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等業務,編具102工作報告,除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並供相關單位參考。貳、本會業務與工作概況一、本會業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之任務共有8項: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事項。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爭議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二、工作概況(一)監理委員會議本會由專家、被保險人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屬合議制。依規定每月召開1監理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理委員會議主要審議事項包括勞工保險局自103年2月17日起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年度總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法定審議事項等,委員亦就國民年金重要議題提案討論。審議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保局辦理,相關決議案予以列管追蹤並提下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二)法定監理業務本會依據國民年金法及相關法令賦予職掌,執行監理業務事項如下:1.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國民年金業務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總報告,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案,本會就該局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審核及運用之審議事項:勞保局 配合勞動部暨所屬機關於103217日成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於是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餘國民年金法定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勞保局按月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概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定期存款等之種類、金額及收益案,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或報告後,依行政程序處理。4.國民年金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包括國民年金年度計畫或預算之變更、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呆帳核銷之審核等事項。5.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勞保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財務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勞保局各項業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監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6.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勞保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收入及其欠費處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執行、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帳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勞保局各項國民年金保險財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監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7.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針對衛生福利部及勞保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或配合國內外重要輿情,適時提出建議案及前瞻性審議意見,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審議。8.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會議形式:由衛生福利部遴聘(派)社會保險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公立醫院醫師、社會福利專家、中央、地方政府主管人員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召開期程: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事項:勞保局所為國民年金保險資格或納保、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以及勞保局對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核定發生爭議。9.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前述各項以外關於監理委員會議或基於國民年金業務、財務之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事項。參、重要監理業務績效本會102年度依規定召開12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業務移撥,102年度分別為內政部第52次至57次及衛生福利部第1次至6次監理委會議及12次爭議審議委員會議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業務移撥,102年度分別為內政部第52次至58次及衛生福利部第1次至5次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分別依法完成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項,包括勞保局103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101年度工作總報告10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與運用計畫等共計97項,以及完成審議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共計493。謹將重點說明如下:一、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一)審議勞保局103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本案提經102年2月27日5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10項:1.有關分類計畫一納保計費業務(二)實施方法或步驟部分:為有效解決部分國民年金保險繳費通知等文書無法送達問題,內政部(社會司)預計於102年2月底至3月邀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內政部戶政司及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單位)研商解決方案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是否已規劃因應作為,並納入103年度計畫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略以,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處以罰鍰;請勞保局補充說明103年度針對欠費被保險人配偶規劃如何進行催繳及核處罰作業。2.有關肆、分類計畫二、給付核發業務部分:(1)為維護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勞保局已定期主動清查及通知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應請領而未請領者來局申請給付。於國民年金保險迄102年10月將屆滿5年,為減少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請領給付之爭議,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上開清查對象是否包含即將屆滿5年請求權時效之被保險人,以及針對是類對象是否規劃更積極之通知機制,俾提升對弱勢民眾之保障(2)為有效減少溢領給付案件之發生,內政(社會司)於101年8月31日第47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同意將地方政府遲(誤)報情形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評比惟查近3年(99至101年)因縣市政府社福津貼媒體資料遲報致生國民年金給付溢領案件統計分別為627件、744件及846件,有逐年提升之勢,仍亟待重視與解決。請勞保局補充說明102及103年度如何賡續協調或積極輔助外部機關及時、正確提供媒體資料,並將相關改善作為納入103年度計畫3.有關、分類計畫理費帳務業務部分:按102年度勞保局對於當年度第1期開單計費時仍加保生效中、已辦理轉帳代繳或給付扣抵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主動提供前1年度繳費證明,俾利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請勞保局補充說明103年度是否規劃全面主動提供被保險人前1年度之繳費證明4.有關肆、分類計畫五、基金管理及運用業務部分:(1)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成立至今,已逾4年,自分散投資風險角度,似有進行國外權益證券投資之必要,勞保局補充說明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國外權益證券納入103年度計畫之可行性。(2)於部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投信公司,陸續遭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糾正或警告處分,請勞保局將短線交易及反向交易列入實地查核之重點查核項目納入103年度計畫,以確保基金委託資產安全5.有關肆、分類計畫六、宣導業務(二)實施方法或步部分:(1)查據103年度計畫,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由1萬7,280調至1萬8,144元,除將使國民年金保險費增加外,被保險人領取給付金額亦將隨之提高,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是否已將上開宣導經費及工作納入103年度計畫,俾使民眾瞭解政策內涵(2)國家整體財政負擔日趨沈重,各機關單位預算均遭刪減,為求行政資源能充分運用及提升宣導工作之效能請勞保局103年度推動國民年金保險各項宣導業務,可加強利用各類公益頻道及政府免費行銷平臺廣宣國民年金訊息,並撙節公帑6.有關肆、分類計畫行政管理業務部分:於本會101年度至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實地訪查,及邀請地方政府列席監理委員會議時,多次籲請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研議開放國民年金資訊系統與地方政府完成系統連結,俾使國民年金服務員能為被保險人提供更便捷之查詢服務,並免去民眾奔波往返之苦,請勞保局賡續研議整合、逐步開國民年金資訊系統與地方政府系統連結,建立資訊系統管理規範供地方政府遵循,並納入103年度計畫7.綜合建議:為期提升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內政部(社會司)預定於102年度研商訂定「103-104年勞保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屆時將邀集勞保局及地方政府檢視績效衡量指標,商討人力及經費補助基準,俾助於計畫發揮實施效益,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是否已將相關應配合事項納入103年度計畫本會業於102年3月12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30876號書函請勞保局修正,經該局於同年月19保國字第10260167330函送到會。本會嗣於年月19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38473號書函報內政部核定,並經內政部同年28日台內社字第1020141873函核定。(二)審議勞保局101年度國民年金工作總報告本案提102年3月29日54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7項:1.本報告貳、納保及收繳業務推動情形一、比對相關資料主動辦理納保及計費部分:為利瞭解保險費繳款單由雙月底調整為單月底寄發原因,請勞保局補述該項作業調整理由,並敘明寄發時點及收繳期間。按新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於101年2月1日起適用,另我國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亦於101年7月11日施行,請勞保局補述上開2項業務配合辦理情形。2.本報告貳、納保及收繳業務推動情形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經費部分:為利瞭解勞保局配合本會101年7月新北市國民年金業務實地訪查,研議調整地方政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經費核銷作業,請勞保局補述該項作業辦理情形。3.本報告貳、納保及收繳業務推動情形七、進行保險費催欠作業部分:為利瞭解勞保局積極配合內政部之提昇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策進作為方案,請勞保局補述原每半年提供地方政府轄屬未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名冊,改為每季提供之辦理情形。為利瞭解欠費催繳作業執行情形,請勞保局分別就「加保中之欠費被保險人」及「非加保中之欠費被保險人」補述101年度欠費催繳次數及方式。4.本報告肆、財務業務推動情形六、國外債券部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外債券投資標的除債券型基金外,自101年9月起已新增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且投資部位日益提升,重要性漸增,請勞保局補述前揭新增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辦理情形。5.綜合建議:國民年金法第31條業於1011226日修正公布,溯自1011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原請領條件,且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規定之限制,請勞保局補述配合該條文修正相關作業辦理情形。本會業於102年4月9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590000號書函請勞保局修正,經該局於同年月15保國字第10213018870函送到會。本會嗣於同年月16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68330號書函報內政部備查,並經內政部同年423台內社字第1020170797號函同意備查。(三)辦理本會102年度國民年金業務檢查為落實國民年金監理會監理功能,並透過檢查方式瞭解勞保局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實況,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是否適宜,本會於102年5月17日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檢查,由蕭主任委員家淇率監理委員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實地檢查,其檢查項目與範圍、個案檢查結果及建議事項分述如下:檢查項目與範圍國民年金保險業務101年3月份至102年2月份執行情形(1)納保業務辦理情形:保費計算及繳款單寄發作業、代收保險費及保險費收繳作業。(2)給付業務辦理情形: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及原住民給付。(3)其他:行政作業、資訊系統建置等。建議事項:(1)為推動節能減碳及降低行政成本,請勞保局研議電子帳單獎勵與宣導相關措施。(2)為保障有意願退農健康改參加國民年金之農民權益,請勞保局主動函詢該等農民改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並適時加強宣導,避免102年7月31日法定期限過後未及提出申請,衍生後續爭議問題。(3)為避免被保險人領取生育給付後即不再分期繳納保險費,請內政部(社會司)研議增修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明定辦理分期及延期繳納欠費且欲申請生育給付者,應繳清欠費始得請領或自發給之生育給付中扣抵。(4)為符合國民年金法照顧被保險人遺屬之意旨,請內政部(社會司)研議放寬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規定,對於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5)為提升地方基層服務人員專業素質,請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針對農會職員,加強宣導國民年金保險正確觀念。(6)為促使各縣(市)政府重視媒體資料通報時效與正確性,請內政部(社會司)督促遲(誤)報嚴重之縣(市)政府提出說明及研提改善措施,俾減少溢領給付情形發生。(7)為避免民眾存有僥倖心態詐領國民年金,請勞保局詳細勾稽、檢核醫療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遇有詐欺嫌疑案件,即移請司法機關偵辦。本業務檢查報告提經102年6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有關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領取給付後,不再繳費1節,請內政部(社會司)適時檢討法規之適法性,避免是類情形發生。會將業務檢查報告函送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並請其就業務檢查報告之委員建議事項積極辦理。本業務檢查報告本會業102年7月9日以內政部台內國監字第1020254911號函請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檢討改進並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四)審議勞保局101年12月至102年11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重要審議意見及辦理情形如下:建議內政部(社會司)激勵及督促地方政府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執行與推動,研議訂定競賽辦法或獎勵措施,並適時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辦理地區之繳費率評比競賽,使績效或進步較佳之地方政府獲得適當獎勵,及規劃邀請獲獎之地方政府分享其實務執行經驗,俾供其他政府觀摩、學習。按內政部(社會司)業已訂定「提升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策進作為方案」及「101-102年度勞保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又於102320日召開之「研商如何強化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送達作業與各縣市辦理提升國保繳費率策進作為之經驗交流會議」中予以公開嘉勉東縣在案5253545556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定期說明被保險人配偶催繳及罰鍰作業執行情形之執行進度及成效,按勞保局於該局次月業務報告提供(第51、52、53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將99至101年因縣(市)政府社福津貼媒體資料遲報致生國民年金給付溢領案件數呈現逐年增加,各縣(市)遲報案件數統計結果,提送內政部(社會司)參考。按勞保局業於102年7月16日以保國一字第10260480940號函報內政部(社會司)參考(第53、54、55、56、57、58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內政部(社會司)有效解決部分國民年金保險繳費通知等文書無法送達問題,邀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單位)研商解決方案,俾利保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權益。按內政部(社會司)業於102年3月20日召開「研商如何強化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送達作業與各縣市辦理提升國保繳費率策進作為之經驗交流會議」,各相關單位依會議決議辦理第515253、54、55、56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內政部(社會司)嗣後國民年金法修法,將行政程序法朝向放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納入之參考,按內政部(社會司)業配合辦理(55、56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注意配偶催繳執行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實務執行過程及各界反應,及時澄復說明,並納入嗣後檢討正當理由範圍之重要參據,以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權益,按勞保局業配合辦理第56、57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內政部(社會司)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是否適時修正「柔性強制納保」政策及朝「全民基礎年金」調整,納入相關政策研議。按內政部(社會司)業配合辦理56、57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內政部(社會司)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送「無力繳納保險費之原住民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名冊」訪查分析結果,建立訪視被保險人輔導繳納欠費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地方政府及勞保局等相關機關積極配合辦理。按內政部(社會司)業於102年7月4日函送「訪視及後續輔導協助欠費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處理流程圖」,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在案56、57、1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保局研議國民年金保險實施近5年來,保險給付溢領案件未見明顯減少之具體措施與防範機制,俾確保國民年金保險永續經營。按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已於102年9月12日再邀集勞保局及縣市政府召開「國民年金給付及社福津貼(補助)重複請領案件處理原則檢討會議」,研議建立溢發津貼追繳及列帳之標準作業程序、協調各機關協力之行政作為等措施(第1、2、4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強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安全性,持續精進基金整體風險管理機制,按勞保局業配合辦理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辦理繳款單公示送達作業,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作業時,應兼顧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及社會大眾之觀感,網站公布資料亦應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納入委員建議意見,規劃更周延與細緻化之公示送達措施,按勞保局業配合辦理第2、3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估算老年年金給付差額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需經費,比較分析當年度與上年度政府預算支應金額之差異,俾掌握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國民年金保險趨勢。按勞保局於次月業務報告提供第3、4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保局提升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率,就柔性強制加保、10年緩繳機制及地方政府創新宣導措施等意見,研議相關積極因應作為或納入修法參考。按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於通盤檢視國民年金法時,納入未來修法方向參考,另業於102年12月20日邀集勞保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策進方案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保局有關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案件5年複檢執行情形,兼顧法令規定及簡政便民原則,賡續研議可行作法,按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業於102年10月23日與勞保局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並請勞保局依權責辦理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辦理本會102年度「從社會保險整合效益觀點-探討國民年金組織未來定位及功能」委託研究計畫為使國民年金制度能永續經營,實有必要以社會保險整合之觀點,並輔以國外經驗為借鏡,進一步探究未來國民年金組織之定位與功能,提出結構性、系統性、前瞻性及可行性之興革建議,本會於102年度辦理「從社會保險整合效益觀點-探討國民年金組織未來定位及功能」委託研究計畫。本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指出,政府應重新思考建立均ㄧ且普及式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建議其整合方式,「小整合」、「中整合」及「大整合」3階段模式辦理: (1)小整合模式:制度面整併農民健康保險,並逐步提供誘因整合職業工人;組織面成立國民年金局,負責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承保、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2)中整合模式:制度面將各類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分成「基礎年金」及「超出基礎年金」2部分,基礎年金部分各社會保險給付標準齊一(劃定基礎年金線),由各社會保險主管、承保機關負責,並建立各社會保險年資併計與轉銜機制;組織面國民年金局賡續運作,為大整合模式預作準備。(3)大整合模式:制度面將各社會保險相當於基礎年金部分併入國民年金保險予以整合;組織面成立國民年金署負責辦理國民年金政策規劃與執行工作,下設各分區業務組,建構中央及地方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六)辦理國民年金自行研究發展工作 鑒於國民年金監理工作涉及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財務金融、風險管理、會計及法律等專業領域,為精進監理效能,即時掌握國民年金相關業務動態及趨勢,本會積極辦理自行研究發展工作,俾適時提出前瞻性之業務興革建議,並作為後續執行監理業務之參考。本會102年度辦理自行研究報告成果如下:序號研究報告名稱1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競合之研究2從盈正事件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制度之監理3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配偶互負保險費連帶繳納義務之合憲性研究(七)編印「國民年金監理會101年年報」為使外界瞭解我國國民年金監理業務之行政體系、重要施政措施與年度工作績效,同時廣宣本會101年辦理業務、財務監理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等各項工作,爰賡續編印「國民年金監理會101年年報」,歷經5個月之資料蒐集、整理、排版、美編、翻譯、校對等工作,102年5月編印作業始告完成,並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參考,期讓社會各界對於我國國民年金監理業務能投入更大的關切,促使國民年金制度益發精進,落實保障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之政策。編印「國民年金監理業務常用法規彙編」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及國民年金法條文暨相關子法修正,為供監理委員、爭議審議委員、相關會議列席單位人員與本會同仁查閱及研析討論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需要,本會自102年10月開始,歷時3個月進行整理、排版、校對工作編印過程,除蒐羅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23種及其他社會保險法規22種外,因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新制實施,納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等相關參考法規達27種,合計72種,並於同年12月底編印完竣。另法規彙編採用活頁版方式印製,未來得視法規修正需要,即時就內頁部分內容進行更新及替換。審議本會103年度工作計畫計畫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請本會確實依計畫辦理103年度業務監理、財務監理及爭議審議等工作。(十)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規範」本案提經102年7月26日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規範」等,俾利提升議事品質。二、國民年金財務監理事項)審議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本案提經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5項:1.有關「103年度主要業務計畫預算表」中,「業務收入」項下「保費收入」項目,及「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給付」項目中,勞保局預估103年度月投保金額為18,144元。依國民年金法第11條規定略以,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1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2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請勞保局說明前開103年度月投保金額提高至18,144元之預估依據2.有關「103年度主要業務計畫預算表」中,「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呆帳」項目中,103年度編列40億2,198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幅度達38.15%。依勞保局所提103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將賡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該局並採取多項積極催收欠費作業,且針對欠費被保險人配偶進行催繳及核處罰鍰,應可有效降低轉銷呆帳金額,爰請勞保局說明前開「呆帳」項目編列依據。3. 有關「103年度主要業務計畫預算表」中,「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項目中,房租及機器等租金編列較上年度增加3千萬餘元,請勞保局說明原因。4.有關「103年度涉及國庫撥補計畫預算表」中,「經費需求」所列「國庫撥款(含奢侈稅)」部分,「一般業務計畫」項下編列2百億餘元,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年金差額及行政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103年度公務預算金額之估算情形。5.依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等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未合」,爰請勞保局評估嗣後先行擬具預算年度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再行編列預算之可行性,以資周妥。審議10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本案提經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並於同年3月13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32143號書函報內政部審核,經內政部同年月21日以台內社字第1020134290號函復,審核尚無修正意見。本案本會業於102年3月13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30856號書函,請勞保局依同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之決議修正「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經該局於同年月18日以保會歲字第10213000751號書函修正到會後,業於同年月20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29577號書函將勞保局所送「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請內政部(社會司)審核。(三)審議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本案經本會102年11月4日第2次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討論,並經同年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4項:1.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等政府基金,無論直接或間接均將不動產投資納入整體資產配置,請勞保局補充說明評估投資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之可行性之結果。2.運用計畫所提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預估,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的主要內涵。3.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未達月投保金額調整標準,將函報衛生福利部103年度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維持1萬7,280元。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基準表編列基準之月投保金額是否為1萬7,280元;若否,亦請說明對於收支預估之影響。4.國內權益證券委託經營期望採取合作伙伴(Partner)方式1節,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合作伙伴方式是否參考國內其他政府基金經驗,並審慎研議建立具體作法。本案本會業於102年12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698號書函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衛生福利部嗣於同年月23日以衛部保字第1020174486號函核定在案。(四)審議勞保局101年12月至102年11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重要審議意見及辦理情形如下:經查101年12月至102年11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各項資產實際投資比例,除102年3月外,尚於允許變動區間範圍內。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之投信公司本身及投信公司間之反向交易,前經101年11月30日第50次監理委員會議建議,勞保局宜先擬訂反向交易處理標準後,定期進行檢視及查核。如有發現反向交易情事,提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討論。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最新辦理情形。勞保局業於102年2月27日第52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國內債務證券,截至101年12月底配置金額已達70億元,比例為5.13%,為利委員瞭解其投資標的風險程度,建議勞保局嗣後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概況之相關附表加註其信用評等機構及評等等級等資料,以資周妥。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政府基金之管理單位於101年11月召開「研議加強投信業者辦理政府基金委外代操案件相關事宜會議」,並獲致5項共識。此外,本會10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檢查作業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之研究建議,勞保局宜重新檢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資訊揭露範圍,請勞保局補充說明除現行揭露資訊外,新增資訊範圍資料之可行性。勞保局業於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會計月報平衡表資料顯示,101年12月底平衡表,負債準備包含責任準備與安全準備等2科目,惟於102年1月底平衡表,負債準備僅存「安全準備」科目,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原因。勞保局業於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績效,截至102年1月底止,國內權益證券、國外債務證券及外幣存款之年化收益率分別高達27.93%、25.42%及21.71%,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公(運)彩盈餘、公務預算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獲配數,用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年金差額及行政管理費,截至102年2月底止,已發生不足額數2.68億元,並以應收保費列帳。請內政部(社會司)補充說明不足額數逕以「應收保費」列帳是否妥適,以及102年度挹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公務預算數額與撥入時點。內政部(社會司)業於同年3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1梯次委託經營國泰投信公司於102年2月7日提前終止契約原因,以及102年2月份新增澳幣之外幣存款情形,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3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據銓敘部102年3月上旬提供立法院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資料顯示,該基金近10年平均收益率為1.86%,與84年立法時所估計的7%,相距甚遠。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成立以來之歷年及平均收益數據(含收益金額與收益率)。勞保局業於同年3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2梯次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日盛投信公司前投資長陳○因代操政府基金涉嫌內線交易,於102年4月上旬遭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調查。查該投信前投資長陳○雖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代操之經理人,惟似可能因其職務之便而知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投資資訊,進行內線交易,致使基金資產遭受損失。請勞保局就所知情事之情形,補充說明。勞保局業於同年4月26日第55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3月份新增投資標的「澳盛銀行」、「西太平洋銀行」及「巴克萊銀行」等3檔金融債券之利率為0%,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4月26日第55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自101年9月起投資國外實體債務證券,勞保局並於新增國外實體債務證券的月份,提供相關資訊之附表,惟並未提供其結存或庫存明細表。請勞保局自102年4月起,於基金概況報告新增國外實體債務證券結存或庫存之相關附表。至102年4月底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積存數額1,441億5,979萬元,較年3月底計減少15億5,503萬元,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5月31日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99年度委託經營受託機構之委託投資契約於102年3月中旬到期,並已收回全部委託資產,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其總損益金額、總損益比率及委託期間的大盤累積報酬率。勞保局業於同年5月31日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按內政部102年5月上旬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房養老制度)」專題報告所提經費,係由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及政府經費支應,目前已獲補助9,500萬元。請內政部(社會司)補充說明,是否排擠現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受中央政府補助財源。內政部(社會司)業於同年5月31日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本會10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檢查作業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之研究建議,其中2項立即可行建議,請內政部(社會司)補充說明最新參考辦理情形,並請勞保局說明最近3個月是否新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之揭露項目。內政部(社會司)及勞保局業於102年5月31日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國外保管銀行,業於101年6月28日完成簽訂契約程序,保管期間為期5年,且自101年9月起至102年5月底止投資國外實體債務證券,投資金額為89億8,237萬1,531元,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外實體債務證券之安全性及強化風險管理,請勞保局適時辦理國外保管銀行之實地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提監理委員會議報告。於行政院院會102年5月2日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預計最快108年正式營運。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源之穩健性,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密切注意草案最新發展情形,並適時建議交通部由觀光博弈業應繳納稅費,能有一定比例,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源,以期有效確保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權益。內政部(社會司)業於同年6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監察院於102年7月上旬糾正內政部,糾正案文指出違失包括以下2項: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國內權益證券金額龐大,101年底高達新臺幣(以下同)4,909.12億元,各基金之主管機關允應檢討委外代操績效欠佳之原因,並速謀改善對策各政府基金投資報酬率之計算方式,均未能允當表達實際之投資績效。各基金主管機關允應妥適檢討調整。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與勞保局補充說明糾正案目前辦理情形。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與勞保局業於102年7月26日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102年審計部審核「勞工保險基金、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成效」之審核結果注意事項,提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在國內委託經營管理及稽核、資產配置、長期投資績效、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等方面應行改進事項如下國內委託經營管理及稽核成效尚待提升,俾及時防杜代操違失。允應依基金長期收支平衡、財務預測及風險忍受度,妥適規劃資產配置,並研議逐步提高股票、債券等以外之另類資產配置比重,分散基金整體投資風險,及妥擬基金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運作效能。未獨立設置風險管理單位,影響風險管理之客觀性;未有效考量匯兌風險及避險成本,致生鉅額兌換損失,降低基金整體收益率。允宜參酌國際主要退休基金之作法,研議以現行基金財務狀況與投資運用等已公開揭露之資訊為基礎,擴充建置各項資訊之監理指標,俾利外部評估基金經營策略與績效,強化監理綜效。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審計部提出應行改進事項之辦理情形。勞保局業於102年7月26日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會計月報平衡表之「應付保管款-責任準備」科目,自102年6月起,由權責發生基礎調整為現金基礎,為利委員審議,請勞保局補充說明調整之主要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7月26日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財政部內政部於102年6月28日會銜修正發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與勞保局補充說明預算編製之改變,對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是否產生流動性風險之虞及其因應之道。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與勞保局業於同年8月30日第2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委託經營即將於103年3月到期,截至102年7月底止,第二梯次投信公司自100年3月16日至102年7月31日止之整體損失比率-1.30%,遠低於該期間的目標報酬率16.67%,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委託經營之處理原則。勞保局業於102年8月30日第2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9月12日啟動盈正案爆發以來第4波行政處分,其中日盛投信公司因基金經理人違規操作,查該投信公司係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以下事項:日盛投信公司經理人違規行為是否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權益。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盈正案先後實施4次處分所為如何強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風險管理措施及具體成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懲處投信公司資訊之取得方式,係透過配合盈正案新增金管會與政府基金運用管理單位之溝通平台,抑或其他管道。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後懲處11家投信公司中,是否有其他刻正受託經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投信公司。未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案金檢報告出爐,如有涉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投信公司情事,請儘速將因應處理原則,提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勞保局業於102年9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截至102年8月底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整體受託機構運用期貨規避投資國內股票價格下跌風險的避險比率雖僅1.68%,惟整體未沖銷口數145口,較102年7月底0口,明顯增加145口,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期貨未沖銷口數增加的主要原因,併請分析受託機構避險策略與其投資績效的關連性。勞保局業於同年9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102年9月30日與日盛投信公司終止契約,爰第二梯次委託金額降為60億元,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主要原因。勞保局業於同年10月25日第4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承作換匯交易總金額(9.5億美元)除以被避險項目總市值(1億餘美元)為91.89%及公告避險比率66.76%,請勞保局補充說明比例的差異。勞保局業於102年10月25日第4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國內債券結存異動表雖已提供債券的殖利率及信用評等資訊,惟尚未包括債券買進成本、帳面價值、票面利率、投資日期、到期日期及年期等資訊,請勞保局嗣後於附表附註說明。勞保局業於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第二梯次委託經營投資契約即將於103年3月中旬到期,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契約到期之後續處理原則。勞保局業於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103年新增國外權益證券之資產配置,請勞保局補充說明上開國外權益證券之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勞保局業於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國內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雖已附註說明收回1/2委託資產之投信公司的損益情形,惟已終止契約之群益及日盛投信公司,並未載明上揭資訊。為利委員審議,請勞保局嗣後附表附註說明2家投信公司受託期間之損益情形。勞保局業於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說明。(五)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1.有關102年第1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經同年3月15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9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另為有效監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投資績效,請勞保局研擬過去2梯次受託投信公司績效分析報告。2.有關102年第2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經同6月5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0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3.有關102年第3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經同年9月6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6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請勞保局將受託信託公司「投研分離」之內部控制執行情形,納入嗣後實地查核項目。4.有關102年第4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經同年11月4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六)審議由監理角度探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制度本案經102年3月15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9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七)審議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溢領給付轉銷呆帳彙總表本案提102年3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1.依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10點第1項第1款規定「年度呆帳之轉銷,勞工保險局應於年度終了後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該局稽核室查核。」請勞保局檢附稽核室查核報告及相關意見供核,並檢附稽核室查核報告。2.請勞保局說明上(101)年度轉銷呆帳案件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後續財產追回情形,俾利了解執行債權之管理效率。本案本會業於102年4月10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61883號書函,將勞保局所送「國民年金保險溢領給付轉銷呆帳彙總表」報請內政部核轉審計機關備查。(八)審議勞保局101及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業務稽核報告有關10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業務稽核報告,提經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九)審議勞保局經管基金受託機構復華投信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糾正處分情形本案提102年1月25日第52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勞保局持續加強受託投信公司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措施,以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資產之安全。另請勞保局將修正後之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提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討論,並將復華投信公司懲處相關違失人員結果,提本委員會議報告。(十)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委託經營契約到期後續處理原則本案提102年1月25日第52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勞保局將本會監理委員所提投資績效指標設定、續約衡量標準及委託資產收回處理方式等建議納入參考,以促進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運用績效。(十一)審議勞保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度國內委託經營計畫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案本案提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7項:1.法規遵循部分:請勞保局說明本次委託經營計畫,是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同意,並請說明本次委託投資契約(範本)之修正所參酌該局經管基金委託經營契約範本內容差異,及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始末。2.契約內容差異部分:請勞保局說明本次委託經營契約與前2梯次相較主要內容差異及原因。3.防弊措施部分:於「盈正案」內部控制缺失所衍生作業風險,請勞保局說明本次新增因應具體防弊措施。4.委託資產收回機制部分:請勞保局說明修正之委託資產收回規範是否有效控管下檔風險。5.落實監理委員對委託經營建議部分:請勞保局說明有關本次目標報酬計算方式,採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近3年年底股票集中市場平均股息殖利率為基準加計200個基本點之原因。另請說明委託經營評選是否參採監理委員建議,針對參與評選投信公司過去曾遭受主管機關糾正或處分情形,臚列入選最低條件與評分標準供評選委員參考。6.管理費部分:是否參酌其他政府基金作法,並於考量風險情形下,具有效激勵基金經理人提升投資績效誘因機制,請勞保局補充說明。7.契約內容文字部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勞保局修正。 為審慎計,本案經勞保局依前開會議決議修正內容後,本會再提102年3月15日召開之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9次會議詳細討論,決議再送同年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本案委託經營計畫之執行,請勞保局確實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規定辦理,以落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之法規遵循。(十二)審議勞保局有關強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專案報告本案提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修正後通過,審議意見共計5項:1.請勞保局依監理委員會議決議,增列補足本案「經金融主管機關處分通報機制」部分,並將函報本會有關國內委託經營增列限制等相關規定一併增列,以求周延。2.有關報告第3點「事前預警機制」所提「針對長期績效不彰或嚴重違約(違法)之受託機構,實施停權處分機制」之規範出處,請勞保局說明。3.有關報告第5點,督促投信投顧公會強化同一投信不同帳戶之反向交易管理制度部分,請勞保局補充說明具體規範及防弊可能。4.有關受託機構反向交易之查核,僅端賴受託機構稽核單位之查核結果,未見勞保局就反向交易之查核作為,請補充說明原因。5.有關受託機構稽核單位能否發揮超然獨立精神進行內部稽核工作,及其所出具之稽核報告能否發揮偵防弊端功能,請勞保局補充說明。 為審慎計,本案經勞保局依前開會議決議修正專案報告內容後,本會再提102年3月15日召開之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9次會議詳細討論,並經同年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十三)審議勞保局辦理102年度委託研究「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評選需求案本案經102年6月5日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0次會議討論通過後,並提同年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十四)審議勞保局所報「100年度、101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查核發現事項辦理情形案」報告本報告經102年6月5日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0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另請勞保局針對未解除列管案件及未來建議事項,持續積極辦理。(十五)審議「有關監察院糾正政府基金委外操作績效與投資報酬率計算方式1案之衛生福利部回復檢討改善情形」案本案提102年8月30日第2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確實依據所提因應對策辦理,以確保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基本經濟保障。另有關監察院請基金主管機關妥適檢討調整投資報酬率之計算方式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持續督請勞保局適時對外說明計算方式之政策意涵,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十六)審議勞保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實地查核結果報告本報告經102年9月6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十七)審議監察院調查意見所涉委託經營專案報告本報告經102年9月6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同年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之安全性,及賡續強化委託經營風險控管,請勞保局將受託投信公司內部稽核執行之有效性,納入嗣後實地查核項目,並將查核結果提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另監理委員以及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專家學者所提建議意見,納入參考。(十八)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受託機構匯豐中華投信、統一投信及日盛投信受主管機關處分情形」案本案提102年9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勞保局嗣後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時,於公開招標內容明訂受金融主管機關處分之相關資格限制,並確實遵循,以維護委託經營資產安全(十九)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本案經102年9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會業於年10月11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472號書函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並經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22日衛部保字第1020167842號函核定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3點、第15點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第11點、第15點在案。(二十)辦理監察院對於政府四大基金(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外操作情形及投信業者內控機制所提調查意見案本會業就監察院調查意見所涉權管事項填列檢討改進情形,於102年7月19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268661號書函回復內政部彙辦在案。另於同年月26日第1次監理委員會議提出審議意見,會議決議請勞保局儘速研提未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勾稽及求償報告,於未來委託經營契約中,提高投信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增投資組合風險容忍範圍、明訂委託經營資產收回時點與方式,及新增投信公司依虧損程度返還管理費之可行性報告,嗣經同年9月6日本會第1次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後,業提同年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竣事。(二十一)辦理監察院針對政府基金委外代操情形及投信業者內控機制,是否善盡監管之責等情案之檢討改進情形所提審查意見,回復後續處理情形案: 本會緣於監察院102年11月8日以院台財字第1022231358號函送審查意見,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見復。本會爰就案內所列「本會業請勞保局函報102年實地查核結果報告,俾研擬加強監督機制改進之道」於同年11月28日填復後續辦理情形:查勞保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實地查核,業依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強化國保基金國內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專案報告」所列機制,加強查核「法規遵循」及「防範內部人交易、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新增契約限制」等作業,且據查核結果各受託投信公司皆已落實辦理,爰提同年9月6日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暨同年9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竣事。嗣經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彙整,業於同年12月23日以衛部保字第1021280361號函回復監察院,並副知本會在案。(二十按季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績效考核報告1.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1年第4季績效考核報告,提經102年2月27日第5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案本會業於同年3月12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131131號書函同意備查2.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第1季績效考核報告,提經102年5月31日第56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業於同年6月13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0230006號書函同意備查3.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第2季績效考核報告,提經102年8月30日第2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業於同年9月14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3582389號書函同意備查。4.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第3季績效考核報告,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業於同年12月12日以內國監會字第1023582699號書函同意備查。(二十)辦理本會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為確保勞保局能確實遵循國民年金相關政策及法令,以保障基金資產安全,並深入瞭解基金實際財務運作,依據「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實施計畫」,本會同仁業於102104日至1011日前往勞保局財務處辦理國民年金財務帳務先期檢查,並於同年115由本會曾主任委員中明主持偕同監理委員參與實地檢查竣事。經由勞保局業務簡報與委員實地檢查方式,深度檢視勞保局對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決策(包括投資依據、決策流程及風險管理)及執行情形(包括國內投資及國外投資)等相關實際作業後,由主任委員召開座談會議,請勞保局針對查核發現及查核建議逐項回應說明。本次檢查依據財務帳務檢查結果及監理委員建議,擬具檢查報告,重點說明如下:查核發現:包括「網站公告揭露之國保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概況資訊與實際交易情形未盡一致」、「投資分析報告未註明研究分析時間點有欠嚴謹」、「國保基金買賣股票、受益憑證計畫表行政程序闕漏」、「投資國內債券投資簽報表未載明投資當時基金總額及累計總額不利內部評核」、「面臨國內外重大偶發事件未見應變措施」、「未能增加配置彈性之投資額度」、「未訂委託經營續約之具體衡量標準」、「尚無具體國外保管銀行業務查核規範」、「尚無委託經營受託機構從事反向交易之具體處理規範」、「委託經營資產僅以現金收回方式處理」、「尚無合作夥伴之具體規劃方向」、「無法完全暸解受託投信公司相關作業」及「尚無建置受託投信公司勾稽查核機制」等13項。100及101年度財務帳務檢查報告列管事項:原3項列管項目經複核後,共有2項解除列管,餘1項繼續列管。本案提經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編號11之查核建議為「有關勞工保險局所提『建立與投信公司長期合作夥伴關係』之改善對策,委員建議如建立各投信基金經理人之資料庫、評估受託投信公司近6年之報酬率及經營績效,決定未來是否給予適度加碼,以及將企業文化及企業倫理型塑成長期夥伴條件的量化或質化之指標等意見,請勞保局納入研處,並適時提本委員會議報告。」本會業於103年1月13日以衛生福利部衛部監字第1033560010號函將「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送請勞保局按季提報改善情形,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二十召開「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1.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9次會議業於102年3月15日召開,討論提案計有「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情形案」、「修正後強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專案報告」、「由監理角度探討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制度」及「有關勞保局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度國內委託經營計畫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案等4案。並提同年月29日第5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2.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0次會議業於102年6月5日召開,討論提案計有「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勞保局辦理102年度委託研究『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評選需求案」及「本會審議勞保局所報『100年度、101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查核發現事項辦理情形』案」等3案,並提同年月28日第57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3.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業於102年9月6日召開,討論提案計有「有關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有關勞保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實地查核結果報告案」及「有關監察院調查意見所涉委託經營專案報告案」等3案,並提同年月27日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4.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業於102年11月4日召開,討論提案計有「有關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全球不動產信託基金可行性之分析報告案」、「有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草案)案」等3案,以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日盛投信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收回該公司委託資產情形」臨時提案1案,並提同年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二十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本案本會業於102年8月5日以衛生福利部衛部監字第1023580007A號函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二十)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要點」本案本會業於102年8月5日以衛生福利部衛部監字第1023580007號函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要點」。三、國民年金審議爭議事項為強化行政救濟功能,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規定,國民年金制度定有爭議審議程序作為訴願之先行程序,提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時,得經由勞保局向本會申請審議,以維護其保險權益。為客觀、公正地審議爭議案件,衛生福利部聘請社會保險、法律、醫學、社會福利等領域專家及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代表,於本會置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爭審會議),並按月召開會議審議爭議案件。茲就102年度本會辦理爭議案件審議情形與相關事項,重點說明如下:(一)審議國民年金爭議案件 1.審定情形分析H4sIAAAAAAACC+3dC3QV1bkA4J2TeZ73YzaPCAEUkCUujAZoQIUI8mgRTBQFRb0YBAul5RIRywKa KMSwFBUBSckCJGnJAkOuj9QLmGsBl7WAEVJx+bpGoXghiIDyClUb7t7/mfkzOWfOnIQkFemJ6/MM syd7z+w9/55/kjknSYSQmaTx628dCXnF2/jv/3qIkHuGENJ9xNiRhCSRL2cT8j8OQvyk6de6FEJ+ H2TbJRGyJ6KMTBWInyYTVgG5lunOsOr6JmUmkS4kXJfDv+N/+aYTHWF82/uYLH3bKzMF4tarS81U cbknq8NYTst0QF0C/Ct/aI9MGcuETILLnUjjcmd9+cKFC0TTlz1MUF9mu0J6MApzZeO2F6zWOUnT fjG2MbdhbvsO5j+TeK8SUsELTV/LkuBlCZPZecZj0z8oJq34ChGJH/ffPlHT6kLkiddJ2h1fhQhf TmHrurGy3uSppGHs9X5TGd+ej1X10RB55Ifw+mS9Hr7+v8+StKyvGrfjX3O+DpH3z5E0i53gx+J/ ZWraQu+0iz8a91tJWPcPdUvYUGvkNYfzHaIfA18+l9xjCt8nfiypx0LkobkwDKSX3vdJpmU21vmJ 9fbrjfOUx8LA2Odpq8eWkFmqYPrX5C9DpMvpn6UdPhwi4zLDZYK+f787cSWu76Zvr7HtO1aStF+y V17GB50vd2f2vkZge77M13UztbNZL+NxAtvzeYq99jgfXi8Y9fBt2WtOPUl7luEx37HpAaS1pn8i z1NHxDj0Ma3/143Jjztexphc7HjxbVozXvHGxBiHZPtxaIM5fJaaHKOvT4wOlyVH9DVfH6uvpTaK jeS2iY24/RM5DskxYiPZFBt8mSbGxHZM6CUwJjyfTIxJ7DFpSf9c7Jg8nbiu247J0214Xb80x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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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本會共計受理476件爭議案件,並召開12次爭審會議,審定493件爭議案件(含101年度續行審議案件),其中駁回281件、不受理188件、自行撤回21件、撤銷3件,審議情形分析如下:(1)駁回案為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以下簡稱爭審辦法)第19條第1項所定,申請審議為無理由,本會應予審定「駁回」之情形,此類審定案件計有281件(占57%)。主要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最近3年內未每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已領取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且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尚未折抵完畢或請求補發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前之年金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爭議,或申請人年滿65歲仍為其他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已領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或計給方式爭議,或申請人經評估有工作能力、於非保險效力期間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仍實際從事工作、非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爭議等各項給付案件,計有261件,占駁回案之92.89%;其餘為申請人請求退還已繳納保險費、或請求不應計收勞工保險中斷期日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未依限繳納分期欠費,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及申請人年滿65歲時仍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不符加保資格規定等。(2)不受理案為爭審辦法第16條第1項所定6款應為「不受理」審定之情形,此類審定案件計188件(占38.13%)。主要為申請人提起爭議審議,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已撤銷原核定並重新核定之「原核定已不存在」案件,計有153件,占不受理81.39%;其餘為本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申請人申請審議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且逾期未補正;或申請審議已逾法定期間;或申請人非屬國民年金法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給付者,為申請人不適格之情形;或申請人對已審定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或申請人申請審議之標的為非行政處分;或申請審議之事項非屬國民年金權益事項等。(3)自行撤回案為爭審辦法第6條所定,申請人自行撤回之情形,此類審定案件計有21件(占4.26%)。主要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審議,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已重新核定改准發給,申請人認已達其救濟之目的,或認依據現行法令規定無審定撤銷可能,爰向本會申請撤回。(4)撤銷案為爭審辦法第19條第3項所定,申請審議為有理由,本會應予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情形,此類審定案件計有3件(占0.61%)。主要為爭議案件之部分調查事實未臻明確、適用證據或法令有所不當等,仍有請勞保局再查證及另為處分之必要。 2.審定案件分析為進一步瞭解102年度本會審定之爭議案件情形,茲就前述493件爭議審議案之申請項目、案件類型及趨勢予以分析如下(1)依「申請項目」分析:申請項目件數百分比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1563.89%老年年金給付5210.55%遺屬年金給付326.49%身心障礙年金給付214.26%保險費或利息214.26%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173.45%原住民給付173.45%喪葬給付112.23%生育給付51.01%申請人資格及納保事項20.41%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00.00%合計493100.00%A.「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項目」分析102度之審定案件,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為最大宗,315件(占63.89%),究其原因,主要係因申請人最近3年內未每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已領取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且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尚未折抵完畢、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請求補發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前之年金等,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B.「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其次為「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占52件(占10.55%),究其原因,主要為申請人年滿65歲前仍為其他社會保險(如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等)之被保險人、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如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等)或社會福利津貼、依100年6月29日修法追溯加保資格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等,不符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規定或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C.「遺屬年金」之給付爭議: 再者為「遺屬年金」之給付爭議,亦占32件(占6.49%),究其原因,主要為申請人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序受領遺屬、再婚、已年滿25歲、未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證明、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或請求補發請領當月前之年金不符遺屬年金請領規定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2)依「案件類型」分析:案件類型件數百分比排富條款26854.36%給付期間499.94%給付數額336.69%居住事實295.88%其他265.27%加保資格204.06%保險效力193.85%工作能力評估132.64%退還保費71.42%遺屬順位71.42%溢領繳還61.22%身障程度40.81%擇一請領40.81%計費期間30.61%配偶連帶繳納義務30.61%保費補助20.41%合計493100.00%A.「排富條款」之認定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之「案件類型」分析,102年度之爭議審議案件,以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排富條款」認定爭議為最大宗,占268件(占54.36%)。究其原因,係因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認定,得否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個人所有唯一且實際居住房屋」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之得扣除規定,或是否已依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其土地價值,及勞工保險局公告年度(100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已領取軍公教人員月撫慰金或領取一次退休金且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B.「給付期間」之認定爭議:其次為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期間」之認定爭議,占有49件(占9.94%),究其原因,主要係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查符合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後,因請求補發符合給付規定前或檢附扣除規定證明文件前之年金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C.「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再者為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亦占有33件(占6.69%),究其原因,主要係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及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15年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等,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或申請人於生育事故發生前之保費逾期未繳,且申請分期繳納欠費程序未符法定程序,所請領之生育給付應扣除欠費後發給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3)依「案件趨勢」分析:    就本會101年度及102年度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審定量觀之(如下表),相較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甫開辦時,民眾提起爭議審議之案件數已漸趨穩定,仍以排富條款、給付期間及居住事實等項,為主要案件類型勞保局102年1月開始針對被保險人配偶應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惟未提出正當理由採取後續罰鍰作業等,102年度亦新增「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案件類型,可預期隨著國民年金保險政策之推展,爭議案件之類型將日趨多元且複雜。案件類型\年度101102件數百分比件數百分比排富條款38653.61%26854.36%給付期間8111.25%499.94%加保資格709.72%204.06%給付數額567.78%336.69%居住事實253.47%295.88%保險效力233.20%193.85%其他223.06%265.27%溢領繳還162.22%61.22%工作能力評估152.08%132.64%計費期間81.11%30.61%擇一請領81.11%40.81%退還保費81.11%71.42%身障程度20.28%40.81%保費補助00.00%20.41%遺屬順位00.00%71.42%配偶連帶繳納義務00.00%30.61%總計720100.00%493100.00%(二)辦理網路查詢案件便民服務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將原建置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由內政部網域移至衛生福利網域,並於本會網頁內設置「爭議審議案件個人進度查詢」,提供民眾查詢案件進度及個人爭議審議案件之審定書內容,具體提升政府E化便民服務效能及品質,並由持續辦理系統維護及系統資安抽測,兼顧「E化便民服務」及「個人資安保護」2大目標。(三)修正印製「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為利被保險人之配偶對於勞保局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行政處分發生爭議時,能更明確、便捷地提起爭議事項審議之申請,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於102年7月23日成立,本會分別於102年1月及7月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印製5,000份分送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各相關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保局各200份),俾提供申請人就近索取使用。另為配合政府E化及響應節能減紙政策,經修正之申請書電子檔業已上傳政府入口網及本會網站。)配合辦理國民年金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相關業務1.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經申請爭議審議程序後,對於審議結果仍有不服,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規定,得再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救濟。復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係由勞保局為原處分機關、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訴願機關。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行政法院審查有關國民年金之案件時,皆視案件內容需要,函請本會出席或提供相關案卷資料,本會並配合辦理國民年金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相關業務。2.有關國民年金訴願案件102年度經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衛生福利法規會審議結果,訴願決定案件計35件,其中撤銷本會審定1件,處分維持率為97.15%,顯見爭議制度已發揮保障民眾權益之功能。3.102年度有關國民年金之行政訴訟案件經判決確定者計有19件,其中因裁定管轄移轉仍審理中者計有3件。本會自開辦迄今,尚無行政訴訟案件撤銷本會審議決定之情形,顯示本會依據國民年金法等相關法律所為之審議決定,理由確實合法妥當。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事件申請閱卷須知 為確保國民年金爭議審議程序進行中,適時提供爭議審議申請人暨利害關係人有關爭議審議事件閱覽卷宗權,俾保障其權益,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前訂頒「內政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事件申請閱卷須知」。嗣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本會檢討修正上開須知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事件申請閱卷須知」,並修正第1點及第5點、第8點及附件部分,主要係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收費標準;另為配合本部繳費作業流程,修正繳費作業規定。本閱卷須知業經衛生福利102年8月15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223號令發布,並據以執行。(六)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規範」本案102年8月2日第1次爭審會議通過,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規範」,俾利提升議事品質及審查爭議事件順利進行。辦理國民年金法規興革建議事項1.發掘問題:本會於辦理審議爭議案件過程,就審議個案於適用現行國民年金法規範及行政解釋所產生之爭議,爰將發現之問題及常見之案例事實提請衛生福利(社會保險司)函釋或為修法之參考。2.函釋內容:為保障保險對象權益及確保審議決定更為適法,102年度本會已就6項法令適用疑義(如下表),函請主管機關解釋,並獲釋示在案。序號本會請函釋部分主管機關釋示部分時間請函釋主旨時間函釋摘述1102.3.15有關被保險人與配偶間業經辦妥夫妻分別財產制,則該被保險人未依勞保局核定為被保險人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屬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第2點第15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而免予課處罰鍰疑義案。102.5.141.查衛生福利部訂定「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意旨,係在避免具特殊情形或經濟弱勢等正當理由之國保欠費被保險人配偶,因生活陷困無法負連帶繳納保費之義務,致遭處罰鍰而影響生活安全,爰訂定配偶倘符合正當理由範圍第2點所定15款情形之ㄧ者,即可檢具相關證明提出申請,以免除罰鍰。至上開第15款所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係衛生福利部衡酌法定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與適用個案之妥當性,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就個案之特殊狀況與事實證明等文件加以認定。2.按夫妻雙方雖經地方法院辦妥夫妻分別財產制,除有正當理由第2點第14款規定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等情形外,仍需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再按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既明定被保險人及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則應負連帶繳納保費之配偶,除符合前揭正當理由範圍之情形者外,其經勞保局限期命其繳納而未繳納者,仍應依法處以罰鍰,至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之適用,仍需視被保險人配偶是否符合特殊情形或經濟弱勢致影響生活安全等條件,方得認定,與夫妻間採取何種財產制處分其財產無涉。2102.7.3有關請領國民年金老年(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者,倘檢附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係載其設籍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入出境日期含括未設籍前之期日,且符合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時,是否為國民年金法第31條或第35條所稱「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規定疑義一案。102.8.5按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係延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故該條文所稱之「本法施行時年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即指國民年金老年(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申請人須具有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滿3年」,且於最近3年內以我國國民身分每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始得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往前推算36個月之核發給付計算規定。是以,為避免申請人於取得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當下即可請領老年(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違背本法當初之立法意旨及社會福利公平正義原則,故國民年金老年(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申請者於國內設有戶籍前,或縱使已設有戶籍,但非以我國國民身分在國內居住,其在國內之居住事實期間,均應不得列入「居住國內」期日之計算。3102.7.11有關申請人於83年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因發生日期),遲至101年始辦理繼承登記(登記日期),則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審查申請人個人因繼承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是否新增時,應以繼承「原因發生日期」或「登記日期」為審核依據疑義一案。102.8.16102.11.121.於我國不動產係採登記制(即採信賴登記主義),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之所有權,惟如繼承人就所繼承之遺產遲遲未辦理登記,勞保局並無法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之請領人全量財產資料,知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人具有繼承之事實。爰經考量我國不動產係採登記主義及勞保局實務作業方式,如勞保局已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之財產總歸戶資料,比對請領人之全數財產,不論其所增加之土地及房屋是否為遺產,均應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日期」為不動產新增與否之審核依據,以玆明確。另本案如以原因(繼承)發生日期計算其土地價值,則其將自96年起即不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請領資格,是以,勞保局以登記日期計算其土地價值實屬從寬且對其較有利之認定。補充衛生福利部102年8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21220014號函釋之適用原則略以,請領人增加之不動產如係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仍應以「登記日期」為審核依據。至屬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新增與否之審核依據,則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繼承,應為「繼承時」;強制執行,應為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法院之判決,應為「形成判決確定之日」;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應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時」4102.9.13有關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所稱「得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0.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於本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者,如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即可依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5102.10.9有關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1.51.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遺屬年金給付申請人年滿20歲,應檢附相關在學證明文件俾供查核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勞保局以申請人就讀之國外學校並未名列「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查詢系統」不符上開規定。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2號解釋之精神,有關申請人是否在學,應以就讀之國外學校,是否係當地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之正式學校及是否具正式學籍為依據。2.另為符合大法官解釋之精神,前揭施行細則條文刻正研擬修正中。(註: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3條,業經本部於103年1月10日以衛部保字第1021280394號令發布修正)6102.10.24有關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所稱「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1.12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各項年金性質之給付,其發給之終止月份,業已明定迄至被保險人「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之當月」為止,並自不符合條件或死亡等「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基此,上開所稱「應停止發給」、「死亡」或「不符合給付條件」之事實發生當月份仍應發給事項給付,俾符「年金」所揭定期性與持續性之保障意旨,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3.辦理專題演講,解決爭議並精進審議品質:為具體解決國民年金法規適用疑義,本會針對審議案件之實務執行及法律爭點,邀請臺北大學法律系張文郁教授「行政處分的要件」專題演講,解決實務問題釐清行政處分作成之各種原理原則,有助提升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品質本會同仁法律專業素養,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肆、結語國民年金制度為國家社會安全制度重要的一環,而國民年金制度運作及基金管理之良窳,更攸關民眾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之權益,此本會作為國民年金保險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監理業務的核心理念,務期從業務執行、基金管理運用及被保險人權益保障等面向,確保國民年金保險之永續經營及發展。按國民年金保險自民國97年10月開辦迄今已逾5年,為避免被保險人各項保險給付之5年請求權時效消滅,本會積極促請勞保局主動通知給付權益。又透過本會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適時提供審議意見,包括強化與地方政府溝通,並建議妥適回應各界對於執行被保險人配偶催繳及罰鍰作業,加強行政作業流程改善及建議勞保局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變化,適時調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資產配置,精進風險管理機制及業務規劃,以及建請規劃訪視被保險人輔導繳納欠費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相關機關積極配合辦理等。因應衛生福利部於102723成立,本會除敦請衛生福利部曾政務次長兼任本會主任委員,另監理委員及爭議審議委員亦改聘為首屆委員,並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會、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遴聘作業之模式,由本會辦理國民年金監理委員及爭議審議委員之遴聘作業。另配合修訂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要點、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民年金爭議審議事件申請閱卷須知、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規範及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規範等行政規則。目前國民年金保險的收繳率約達6成,與鄰近日、韓等國相近,勞保局同仁辛勤付出值得嘉許。為落實政府照顧全民的政策美意,除有賴勞保局同仁持續加強宣導,以提升本保險之收繳率外,本會亦將賡續發揮溝通平台功能,經由監理委員會議之審議,加強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俾有助於勞保局推行各項業務更臻完善,以確保國民年金制度健全運作,落實保障國民權益。伍、附錄一、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52次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6次會議紀錄二、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52次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6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列管及執行情形彙整表三、內政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第52次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5次會議紀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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