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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醫療費用案件申請爭議審議,請依規定檢附原送健保署審查之病歷資料,並多加利用「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線上申請爭議審議

  •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建檔日期:112-02-21
  • 更新時間:112-03-08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病歷審查原則、一、(四)、5.前段規定,申請爭議審議應檢送原送審查之病歷資料,本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對申請人未於保險人初核、複核階段提出之病歷資料,於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不予認定。爰請申請人於申請爭議審議時,檢送原送審查之病歷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二、為節省申請人行政成本與提升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效率,請多加利用「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線上申請爭議審議(連結網址https://medvpn.nhi.gov.tw/iwpe0000/iwpe0000s01.aspx>由左下方的友善連結>其他應用系統>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或請於瀏覽器鍵入網址(https://hcvpn.mohw.gov.tw/htmapp_tmst/frmlogin.aspx)進入,並辦理帳號申請作業,或電洽本部爭審會辦理,洽詢專線:(02)8590-7163。

三、前開系統之服務內容及功能如下:

(一)節省人工鍵入時間,系統點選健保核減檔案,逐筆輸入或整批傳送爭議審議之電子檔,可由系統自動製作及列印爭議申請書(附表1)。
(二)得免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案件明細」(附表2)。
(三)經由系統傳送病歷及相關文件資料,得免再檢送紙本及實體資料。
(四)提供爭議案件審議進度及結果統計查詢功能。
(五)提供審定書下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