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24日衛部保字第1101260261號函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審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本會),並依本部處務規程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定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分組辦理法制及醫事審議等業務。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工作人員,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六、本會委員會議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