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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正確分別填報健保醫療費用案件及各機關(單位)委託健保署協助代辦案件之分類代碼,避免後續爭議處理疑義,影響救濟權益

  •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建檔日期:111-01-26
  • 更新時間:113-12-26

      請正確分別填報健保醫療費用案件及各機關(單位) 委託健保署協助代辦案件之分類代碼(如下表),避免後續爭議處理疑義,影響救濟權益。

      另為節省健保醫療費用案件申請審議之行政成本與提升爭議審議效率,歡迎多加利用本部「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申辦 (申請新帳號請電洽[02]8590-7163)。

各機關(單位)委託健保署協助代辦之下列案件,請寄送各該管轄機關(單位)申請

案件分類代碼 管轄機關(單位)
住院 A1、A2、A3、A4、AZ;門診 B6 勞保局
門診 A3、B7 國健署
住院 C1、C2、C3、C4
門診 B1、B9、C4 、D1、D2 、BA、HN、DF
疾管署
住院 B1;門診 B8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門診A3之口腔保健 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
住院 DZ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