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衛福部)權責
(一)提供資料檔:甲方應提供乙方經申請審查通過之資料檔及欄位,並提供相關資料檔筆數及欄位清單供乙方檢核,乙方自行修改原始提供之資料檔致發生統計錯誤時,應重新申請。
(二)提供硬體設備:甲方應提供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儲存於上述設備或媒體之資料(含乙方原申請資料及自行儲存之資料)毀損者,甲方應重新提供原申請資料,並由雙方約定合理之資料復原所需工作日數,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儲存資料毀損,無法正常讀取或復原時,甲方得免除契約及賠償責任。
(三)統計結果審查:乙方攜出之統計結果有個人資訊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虞者,甲方得不同意攜出。
乙方(申請者)權責
(一)資料檔使用:
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規定使用衛生福利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申請案使用衛生福利資料二個月至十個月,並得併停止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一個月至五個月:
1.攜出三單位以下(即一或二)之統計結果。
2.修改不可攜出之統計結果為可攜出(常見樣態詳資科中心網站)。
3.以背誦、抄寫、電子設備紀錄或其他方式攜出未經審查之可攜出統計結果。
4.態度或行為惡劣,經勸告仍未改善。
5.妨礙甲方執行加值應用業務。
6.其他經甲方認定違反資料使用規定之情形。
乙方如不服前項處置,應於收到通知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逾期視為接受處置。異議審議期間之損失,由乙方負責。
(二)保密義務:乙方應依「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並遵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不侵犯甲方及資料所有人之權利。違反約定者除終止合約外,並應負法律責任。
其他規範
(一)乙方因公務、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經甲方核定得展延時,延用本合約。
(二)甲方得公開乙方研究計畫之名稱、主持人姓名、經費來源、計畫目的、實施方法及進行步驟、統計資料庫使用範圍及方法,及研究成果摘要等資訊。
(三)因本合約衍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服務諮詢窗口:02-8590-6812 林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