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7條及行政院113年1月10日院臺環字第1121047045號函核定「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
公告事項:
一、化災急救責任醫院核心功能:
(一)應參與所在區域高風險廠場臨場輔導,宣導與協助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購置、儲備、解毒劑管理與緊急調度。
(二)應協助所在衛生局舉辦化災防救災教育訓練及參與化災應變災害防救演習,並協助檢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化災事故醫療應變機制及轄區化災應變醫護人員完成訓練比例。
(三)應協助所在衛生局盤點與執行化災應變基本個人防護裝備(C級個人防護裝備、動力空氣濾淨呼吸器PAPR)及多人醫療除污帳篷儲備情形與採購。
(四)應協助所在衛生局規劃辦理每年轄區急救責任醫院化學災害醫療應變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含初階與進階訓練)、桌上推演與不預警演練及評核。
(五)應定期盤點與檢討修訂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的化災醫療除污、個人防護裝備、特定解毒劑儲備與管理(結構面);醫療應變計畫、醫療除污能力、專家群資料庫(過程面);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及化災醫療應變評核教材與指標(結果面)。
二、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衛生局自計畫公告日起30日完成轄區化災急救責任醫院輔導計畫初審後函送本部複審。
(二)地方衛生局依據轄區優先管理化學品、工業區及第三類化學物質廠場所在風險需要,輔導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撰寫化災急救責任醫院輔導計畫。
(三)地方衛生局轄區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工業區及第三類化學物質廠場位置,請指定1家以上急救責任醫院輔導為化災急救責任醫院,並請指定其中一家醫院負責統整計畫內容與各年度經費需求表。
(四)計畫複審作業:衛生福利部聘請專家協助計畫審查。
三、計畫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