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藥廠預製製劑用中藥原末之管理原則,詳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57條第2項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中藥製劑品質穩定,落實藥品優良製造規範,針對中藥廠為簡化工序,擬批量化預先製備製劑用中藥原末之行為,特申明相關管理原則如下:
(一)「單味中藥原末」須以「原料」管理,並標以經安定性評估(包括但不拘限於乾燥減重、含量與黃麴毒素等)之保存期限。
(二)「複方中藥原末」及「單味中藥與賦形劑共研原末」均須以「半製品」管理,基於粉末特性,應驗證並明訂其最長儲存天數(Holding time),又所涉相關製劑生產日之起算依據均以前揭中藥原末製造日為準。
(三)是類中藥原末之製備、標示、儲存、使用及流向管理等所有紀錄,應保存於適當場所,以供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