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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藥濃縮製劑以全處方成分等比例之中藥原末調製,其處方成分登載得簡化之方式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5-01-26
  • 更新時間:115-01-26

主旨:有關中藥濃縮製劑以全處方成分等比例之中藥原末調製,其處方成分登載得簡化之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現行中藥濃縮製劑如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6條以中藥原末調製者,其藥品許可證處方係逐一登載用於製成浸膏與中藥原末之個別藥材含量。
二、邇來有中藥廠反映其標籤、仿單及包裝囿於版面所限,有字數過多致使字體過小,而不易於辨識之情事,希冀得以登載簡化。
三、經考量藥品處方應完整揭露,倘中藥濃縮製劑未依全處方成分等比例之中藥原末調製者,仍維持全處方成分逐一登載之方式;倘以全處方成分等比例之中藥原末調製者,其藥品許可證、標籤、仿單及包裝之處方登載方式得予以簡化登載如下內容:
(一)單位處方個別藥材之含量。
(二)以所有藥材總量百分比分別呈現用於製成浸膏與中藥原末之藥材含量,如「以上生藥總量○%製成浸膏○g(生藥與浸膏比例○:○=○:○)及○%製成中藥原末○g」。
四、另,有關本部已核定是類之藥品許可證、標籤、仿單及包裝,如有前開簡化登載需求,仍請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齊相關要件與規費,向本部申辦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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