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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藥廠於其核定廠址內未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之管理原則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5-07-22
  • 更新時間:115-07-22

主旨:有關中藥廠於其核定廠址內未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之管理原則,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相關規定略以,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GMP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茲因本部近來赴中藥廠執行查核作業,發現多家中藥廠於其核定廠址內聲稱未利用原有設備,於既有建築、其他增建建築或非GMP空間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且該些區域未辦理分廠分照,亦未建立及留存該等產品之生產及運銷紀錄,致該等產品欠缺追溯性,甚或有利用前述相關空間違規製造或存置中藥、藥材或與中藥相關之原物料,並規避本部查核之情事,爰本部說明下列事項,請中藥製造業者落實遵守:
(一)於中藥廠核定廠址區域內生產之各類產品,皆須完整建立及留存紀錄,以確保具可追溯性,包含但不限於產品完整處方(含試製)、原物料或藥材進貨及領用、製造作業、管制及運銷紀錄等,以符合GMP規範。
(二)另,符合旨揭情形之兼製產品生產區域及產品清單,請依本部108年1月23日衛部中字第1081860034號函之「中藥廠工廠基本資料(Site Master File, SMF)製備說明資
料」規定,確實呈現於中藥廠工廠基本資料之項次1.3「廠內其他之製造作業」內容中,並依114年3月21日衛部中字第1141860351號函文要求,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6個月前,檢具更新後之SMF及相關資料(含電子檔)向本部申請後續追蹤管理檢查。
三、綜上,中藥廠旨揭生產情形,本部將本於權責執行查核,並列為後續查核重點事項;另,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本部於必要時或發現有重大危害之情事者,將另實施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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