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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由8%調整為8.5%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5-12-13
  • 更新時間:106-05-11

為使國保基金財務更為健全穩定,並符合世代公平原則,衛生福利部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及105年9月完成之國保財務精算結果,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106年1月1日起由原來費率8%調整為8.5%,費率依法微幅調高0.5%後,國保基金每年保費收入增加約21億元,一般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保費從878元增加為932元,每月增加54元(平均每日多付1.8元),其他各類應繳費被保險人(未含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障者)則每月增加27元至41元的自付保費(平均每日多付0.9元至1.4元)。

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其保險費率於該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國民年金保險開辦迄今已完成第4次精算作業,惟本次精算結果精算評價日之基金餘額不足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故依規定在施行後第9年保險費率調高0.5%,費率由原來的8%調整為8.5%。

國保費率調整後,國保每人每月之全額保費將增加91元,但由於政府至少補助40%保費,並針對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更提高補助保費至55%、70%或100%,所以,須自付保費之被保險人(即自付30%-60%者)每人每月增加27元至54元自付保費,政府補助保費(即補助40%-100%者)則每人每月增加補助37元至91元。另,國保費率如調高0.5%,國保基金每年保費收入增加約21億元,所增加之收入將全數作為全體被保險人未來保險給付之用。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提醒,針對經濟弱勢者,國保制度已提供各項保費補助及分期延期繳納保費措施,以減輕民眾保費負擔,並保障其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因此,被保險人若有無力繳納保險費的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以提高保費補助比率。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國民年金諮詢專線電話02-23961266轉6066,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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