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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修法三讀,「中低收入戶」逕補助七成保費,並放寬請領遺屬年金之工作收入限制為「基本工資」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9-05-19
  • 更新時間:109-05-19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新增被保險人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逕予補助70%保險費,並放寬遺屬年金請領者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由現行的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8,282元)提高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3,800元)。

      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2條,主要係因應社會救助法已訂有「中低收入戶」的救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條件與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相同,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故修法增列「中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5倍」給予70%的保險費補助。另外,修正國民年金法第40條部分,係因國保於97年開辦時的月投保金額雖依當時「基本工資」訂為1萬7,280元,但其後依法係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5%調整,惟迄今僅於104年1月依法調整一次為1萬8,282元,已明顯低於目前的基本工資2萬3,800元,本次修法後,即可讓工作收入高於原國保月投保金額但低於基本工資的弱勢遺屬獲得遺屬年金保障。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新增中低收入戶為保費補助對象,可使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被保險人,直接享有70%保險費補助,可確實照顧約4.8萬名弱勢被保險人,並可減省地方政府輔導渠等民眾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及審核之作業負擔,達到簡政便民之效;地方政府雖將增加一些保險費補助負擔,中央也將會納入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補助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