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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拾貳篇-原住民給付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3-03-06

問: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原住民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答:

1.暫時維持現制,年滿55歲之原住民,如無下列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113年1月起調整至4,049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為止。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但下列情形可申請扣除:

i.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ii.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400萬元為限。iii.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如為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其他請領資格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原民會每5年檢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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