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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篇-生育給付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2-02-23

問一:生育給付請領的對象為何?

答:100年7月1日(含)修法公布生效後分娩、早產或死產的國保女性被保險人才能申請生育給付。


問二:我是國保被保險人,太太在參加勞保期間分娩,我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嗎?

答:不可以,國保的生育給付必須被保險人本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早產或死產才可以請領;男性國保被保險人的配偶(非參加國保),如果發生生育事實,不符合請領條件。


問三:修法之前就已經分娩、早產或死產的女性被保險人是不是也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呢?

答:不可以,必須是在國民年金法修正施行後(100年7月1日以後,含100年7月1日當天),在加保期間發生「分娩」、「早產」、「死產」事實的國保女性被保險人才能請領生育給付。


問四: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何種情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答:

1.分娩:懷孕20週以上產出胎兒(含死產)。

2.早產:懷孕大於20週(含140天),小於37週(不含259天)生產者(含死產);妊娠週數不確定時採2500公克>胎兒出生體重>500公克。


問五:被保險人如果流產、葡萄胎或子宮外孕,可以請領生育給付嗎?

答:不可以。


問六:生育給付要怎麼申請?
答:生育給付申請方式有下述4種,被保險人僅需擇一辦理即可。
1.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2.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出生登記時,也可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3.持有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需先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可透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申請。
4.紙本郵寄或親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應備書件如下(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A.於「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填妥各項資料,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匯款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要有戶名及帳號,且限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 或黃金存摺帳戶)。
    B.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C.如果是早產或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或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D.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之證明文件。
 (2)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100023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5.「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除可直接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問七:請領生育給付有沒有國保年資的限制呢?

答:沒有,只要女性被保險人在國保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早產或死產,就符合請領規定。


問八:申請生育給付,有請求權時效的限制嗎?

答:自分娩、早產或死產之日起算,申請人應於5年內提出申請,超過5年才提出申請,即不予給付。


問九:生育給付的給付標準為何?

答: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自104年12月18日起)。如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例:小旻29歲,與先生結婚後,最近生下一個小寶寶(分娩時仍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則按分娩當月的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


問十:我在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分娩,如果也符合勞保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的請領規定,可以兩邊都領嗎?

答:不可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問十一:我在國保期間懷孕,退保後才分娩,可以請領國保生育給付嗎?

答:不可以。女性被保險人須在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早產或死產才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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