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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玖篇-遺屬年金給付篇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3-03-06

問一: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當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問二:遺屬年金為何要有請領條件之限制?

答:有關國民年金遺屬年金之請領規定,係參考先進國家實施遺屬年金制度,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等情形者作為給付之對象,爰國民年金法第40條針對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設有年齡及謀生能力之條件限制,如被保險人之遺屬已成年、具謀生能力,亦或未滿25歲但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時,因該遺屬可藉由工作獲得基本經濟保障,爰非屬遺屬年金之給付對象,方符遺屬年金之給付意旨。

問三: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問四: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者: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於年滿65歲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即死亡者: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半數。

3.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4.依前三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按4,049元發給。

5.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7,707元。【19,761元×1.3%×30年=7,707元】

(2)參加國保10年,於年滿65歲後,未及請老年年金給付即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4,049元。【19,761元×1.3%×10年÷2=1,285元,不足4,049元,按4,049元發給。】

(3)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5,877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5,877元÷2=2,939元(不足4,049元,按4,049元發給。)】

(4)參加國保15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074元。【19,761元×1.3%×15年=3,853元,不足4,049元,以4,049元計,4,049×(1+50%)=6,074元】

問五: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者、未及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問六:國民年金法中所指無謀生能力是何種情況?

答:

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2.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問七:配偶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屆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若其配偶曾為國保被保險人,受領遺屬年金直至屆滿65歲時,同時符合請領其本人之老年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若該配偶未曾參加過國保時,其受領遺屬年金,得請領至死亡當月?或僅計算至屆滿65歲為止?

答:

1.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該配偶曾參加國保,且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則該配偶屆滿65歲時雖同時符合請領其本人之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但僅得就上述二種年金擇一請領。

2.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該配偶未曾參加國保,且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則其遺屬年金給付得請領至該配偶死亡之當月止。

問八:若被保險人之配偶已請領勞工退休金時,能否再請領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給付?

答:若被保險人之配偶符合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其遺屬年金給付得請領至死亡之當月止,與被保險人之配偶是否請領勞工退休金無涉。

問九: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需要準備那些文件?

答:

1.應備基本書件如下:

(1)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受益人是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2.另外,依申請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所需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以「在學」資格(子女、孫子女)申請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再送一次給勞保局查核。

(2)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3)以「受被保險人扶養」(孫子女或兄弟姊姊)申請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4)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申請者:應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問十:如果遺屬未在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能否追溯補發?

答:發生死亡事故,遺屬未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請領,其提出請領之日前5年內,符合請領條件月份的給付都可以追溯補發,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予補發。

問十一: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後,對於105年2月29日(含)以前,發生死亡事故,遺屬未在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如何追溯補發?

答:

1.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之意旨,本部已於107年9月7日發布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自大法官解釋當日生效;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並於108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放寬原先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提出申請之被保險人遺屬,均得追溯領取未罹於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給付。

2.針對105年2月29日(含)以前,發生死亡事故,遺屬未於死亡當月申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均可向勞保局提出補發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即可追溯補發。這項補發申請沒有期限限制;但是如果請領人已經過世者,則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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