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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篇-喪葬給付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3-03-06

問一:國保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及給付標準為何?

答:

  1. 給付要件: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給付,並以1人請領為限。
  2. 給付標準: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例:阿寶35歲(參加國保5年),因車禍意外死亡(死亡時仍為國保被保險人),則按事故時之國保月投保金額,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問二:參加國保後滿65歲開始領老年年金後死亡,是否可請領5個月喪葬給付?

答:被保險人年滿65歲以上,即非屬國保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自然終止,如其於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後死亡,因已非屬國保被保險人,自不得請領喪葬給付,惟其遺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倘符合請領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以使其遺屬能獲得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問三: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4,049元(113年1月1日起)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問四: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答: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勞保局)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問五:要如何請領喪葬給付?

答:請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1. 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至勞保局網站下載)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殯葬費者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要入帳的存簿封面影本。
  5.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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