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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篇-老年年金給付篇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3-09-05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計分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

1.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3)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欠繳情形,經書面限期繳納後逾期繳納者,前三個月老年年金給付以B式計給。

(4)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5)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選A式:

(a)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98年1月1日),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b)國保開辦前(97年10月1日)領取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已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不計)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後,可按A式計算。

(c)國保開辦後(97年10月1日)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者。如有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後,可按A式計算。

例:

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 19,761元(自112年1月1日起)×0.65%×35年+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8,545元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9,761元(自112年1月1日起)×1.3%×35年=8,991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8,991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 19,761(自112年1月1日起)元×0.65%×11年+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5,462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9,761元(自112年1月1日起)×1.3%×11年=2,826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5,462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19,761元(自112年1月1日起)×0.65%×8年+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5,077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9,761(自112年1月1日起)元×1.3%×8年=2,055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5,077元

問四: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國保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例1:大雄現年55歲,其勞保累計年資已逾27年。如大雄於勞保年金開辦前,僅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上述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給付金額可採用A式計給。

例2:若大威現年53歲,於96年1月16日勞保退保,勞保年資20年,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日)仍未再加入相關社會保險,則應參加國保,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規定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惟若其於參加國保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因大威勞保年資已超過15年,應自其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逕自國保退保,且其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僅得按B式計給。

問五:為何100年6月29日修正放寬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對象中,針對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者,須按月以3,000元累計達原領總額後才能領取?

答:按該等民眾所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部分保費,且是類民眾於退休時,所領取之「一次退休(職、伍)金」亦是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其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同屬政府預算支應。然為照顧未獲適足保障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國家財政負擔能力,故現行法令已放寬該等民眾可以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惟須針對金額較少之「軍保退伍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而非針對金額較高之「一次退休(職、伍)金」總額進行累計計算,已屬從寬之規定。

問六: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目前係以勞保局為單一窗口,被保險人可直接向該局提出國保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事宜。

例:大民曾經有16年的勞保年資,於國保開辦時加入國保,該勞保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其於年滿65歲,若同時符合請領國保及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則可向單一窗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的老年年金給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後,再合併發給大民。

問七: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由國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八:被保險人出國後得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只要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即使被保險人出國後,仍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惟若因出國而除籍,如果符合請領年金的條件,請領時要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每年要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須經符合規定的機構或團體驗證或認證。

問九: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年滿65歲(32年10月1日以前出生)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保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或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例:大中的父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母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而兒子大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國民年金保險實施時其父親、母親年滿65歲,兩人是否可以請領國民年金?

答:大中的父親、母親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已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列之各款情事,自得依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4,049元(113年1月1日起),與其兒子大中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無涉。

問十:若97年10月1日時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惟至65歲時如符合請領敬老津貼之資格,是否仍可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000元?

答:『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1日起即已停止適用(自97年9月30日廢止)。國民年金開辦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而無法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者,於65歲雖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領資格,但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已停止適用,所以無法再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000元。

問十一: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故其於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故其於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並切結實際居住。另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如為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及第6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1項第5款規定(個人房屋土地價值500萬元以下)之限制。

問十二: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情形中,何謂『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所謂『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最高金額者。例如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達補助最高金額,即符合本條規定,而非指收容安置所需全部費用。

問十三: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條件者,應如何申請?

答:

1.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因有自動銜接機制,故無須再提出申請。

2.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雖未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但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領取條件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金融機構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3)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要檢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鎮、市、區)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如屬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的房屋,要扣除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的公告現值時,要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建物謄本及實際居住唯一的房屋的「切結書」。

問十四: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可以同時請領嗎?

答:同一期間如果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僅得擇一申領。

問十五:國民年金實施後,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後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退保,對於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否會有影響呢?

答:國民年金法並未規定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不得再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以,勞保退保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若符合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仍得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新臺幣4,049元(自1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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