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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保險給付通則篇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13-03-06

問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計有: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5種。

 

問二:年金給付請領後,其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會的。當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將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亦隨同調整(112年1月1日起月投保金額已自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以年資5年者為例,正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每月可多領48元至96元)。另年金給付每4年檢討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CPI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CPI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113年1月1日,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最近一年CPI成長率,公告調整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基本保障及原住民給付為4,049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金額為5,437元。

 

問三: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不可以,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問四: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例1】趙太太自48歲時加入國民年金保險,65歲時開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8歲時,同樣在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的70歲丈夫因病過世,雖趙太太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但趙太太僅能在自己的老年年金及趙先生的遺屬年金二種年金給付中,擇優領取一項年金給付。

【例2】王小明在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第15年,因發生車禍導致重殘,開始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王小明65歲時,他63歲且同樣參加國民年金的太太因病過世,王小明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但王小明僅能在自己的身心障礙年金、老年年金及太太的遺屬年金等3項給付中,擇優領取一項年金給付。

 

問五:保險人(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保險人(勞動部勞工險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問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可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

 

問七:國民年金保險各項保險給付如何發給?

答: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請領人應依規定填送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及應備書件,經勞動部勞工險保局算定後,匯至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問八: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勞動部勞工險保局得否加以查證?

答: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勞動部勞工險保局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問九: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情形,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

1.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勞動部勞工險保局)致溢領年金給付者,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勞動部勞工險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問十: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民眾應如何辦理?

答: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問十一: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被保險人基於個人因素考量,如欲減領保險給付,可以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提出申請。但1年以申請1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1年;且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臺幣100元,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問十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

 

問十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問十四: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問十五: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勞動部勞工險保局將如何處理?

答:勞動部勞工險保局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勞動部勞工險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問十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問十七: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勞動部勞工險保局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問十八:國民年金法各項給付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答:

1.  依國民年金法第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其本質屬「社會保險給付」,雖因加計金額或基本保障之制度設計而具有「福利津貼」之性質,仍非屬「社會福利津貼」。另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35條及第53條規定發給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等項給付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

2.  有關國民年金法之各項給付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ㄧ節,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對於社會福利津貼及社會保險給付是否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已有明文規定,本法所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等給付,既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另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給付因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其是否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而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應由權責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逕予認定。

3.  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給付或原住民給付者,得檢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問十九: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4,049元)敬老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雖已整併納為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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