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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之一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11-08-30
  • 更新時間:111-08-3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四條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次年度工作重點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送監理會審議通過,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依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計算後,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參考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SI/cp-259-1268-102.html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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